
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围绕《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中的重点制度开展释法解读,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邻里之间因噪声、漏水发生争执,业主与物业因服务问题产生分歧,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面对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矛盾,究竟应该由谁来管?是等群众上门求助,还是主动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如果涉及多个部门,又该如何避免相互推诿?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同时,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这一条款看似是在明确责任,实则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及时化解提供了制度依据。”湘潭大学副教授黄艳好认为,它回答了三个关键问题:谁来负责、谁来牵头、具体由谁落实。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发生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找调解员、找司法所,或者到法院打官司。但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看,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并非某一个部门或某一类组织的“单打独斗”。
第五条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意味着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组织,都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做好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例如,村(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可以及时了解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矛盾隐患,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小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动物业服务、公共空间使用等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则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和行业特点,妥善处理内部管理、劳动关系及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对于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而言,这一规定同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司法所可以立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衔接;人民调解组织则可以发挥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介入适宜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各类组织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矛盾纠纷都由同一个主体包办。不同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职,遇到涉及多方、跨部门的复杂纠纷时,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黄艳好提到,第五条的核心,是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域和具体单位。只有让各责任主体明确“谁的职责、谁来负责”,才能推动矛盾纠纷从事后处置向源头预防延伸,避免将解纷责任简单推给调解组织或基层一线。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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