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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骨折,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工作时间受伤,赔5万余元!
2026-05-10 00:56:07 字号:

常德一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骨折,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工作时间受伤,赔5万余元!

被投保“一日险”的外卖骑手,

在送餐途中踩空楼梯受伤,

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近日,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A公司,成为某平台的外卖骑手,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种“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某平台专用)条款”,雇员为张某,保险期限为某日0时00分00秒起至该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障项目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金额650000元,雇主责任-医疗费用保险金额50000元;伤残赔偿评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执行,其中10级伤残赔偿金给付比例为该项承保责任约定的最高限额的5%。保险期内当日0时20分左右,张某在送餐途中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倒扭伤左脚,但张某以为伤情不重便忍痛送完了下一单。当日晨间张某觉得疼痛未减轻,遂向外卖站长请假后就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跟骨骨折、左股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用4170.4元,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A公司将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向B保险公司请求伤残赔偿金,B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929.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伤时间在凌晨0时20分左右,其受伤后能忍痛继续行走,没有立即发现伤情的严重性且未及时就医,有客观上的可能性,结合下一单出餐店长的证言、张某在当日上午向站长报告伤情和门诊就医情况,另有APP送餐记录佐证,可证实该时间段张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张某确系在送餐途中受伤。此外,虽然张某在第一次门诊就医时未进行CT扫描或其他更精确检查,但根据门诊记录“待删左后踝骨折,请结合临床专科体查及必要时复查除外隐匿性、迟发性损伤及细微骨折”来看,并未排除张某存在骨折的可能性,结合后续检查及住院治疗情况来看,张某亦未存在二次受伤情形,故可以认定张某后期诊治均系保险期日受伤引起,其受伤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应当属于B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赔偿款共计50573元(含医疗费4170.4元、伤残费32500元、误工费10902.6元、营养费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B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行业兴起,但员工流动性较大,外卖公司或外卖配送员通常投保这种专为骑手设计的按天投保、当天生效的短期险种,比如该案的“一日期”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骑手配送期间的意外风险。该种保险投保方式简单、便利,也能帮助外卖公司、外卖配送员规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特别提醒,外卖骑手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在没有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雇主公司,注意留存现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送餐过程的关联性,确认事故的工伤性质,以保证后续顺利主张权利。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作者:王珊珊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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