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民法典宣传月来临之际,长沙仲裁委员会联合红网正式推出“典润长仲·以案释法”系列专栏,以案释法传递契约精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诚信履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贺嘉怡 陈湘莹 长沙报道
打着“融资租赁”名义签订的合同,究竟是真实融资,还是变相借贷?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此类金融纠纷中的核心争议。
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围绕“售后回租”交易模式展开,仲裁庭通过审查租赁物真实性、所有权流转情况及融资结构,认定案涉合同属于真实融资租赁关系,并依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关于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的仲裁请求。
该案对于厘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以及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强化保证人风险意识,具有较强的现实警示意义。
“融资”还是“借贷”?
2024年1月,江苏某材料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江苏某材料公司将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出让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期限为3个月。合同约定正常履行期内年化利率为9%,宽限期内年化利率为12%,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支付一笔留购价款。
同日,长沙某材料公司、张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履行期间,江苏某材料公司未能在宽限期内支付最后一期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依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江苏某材料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违约金及留购价款,并要求长沙某材料公司、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江苏某材料公司辩称,案涉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实质却属于民间借贷,租赁物并不真实存在且估值虚高,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签约时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应抵扣本金,即便合同有效,利息也应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核算,不同意支付留购价款及过高违约金。
长沙某材料公司与张某则共同辩称,若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无效,二保证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
仲裁厘清交易本质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租赁物发票、原始采购合同、现场勘查记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信息等证据。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已实际完成对案涉租赁物的查封保全。
综合上述证据,仲裁庭认定案涉租赁物真实存在且具备特定性,相关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案涉合同属于真实融资租赁合同,而非借贷合同,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仲裁庭认为,江苏某材料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逾期违约金及留购价款。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手续费”,仲裁庭未予支持。仲裁庭指出,融资租赁公司虽称该费用系项目尽调、风险评估、法律文件制作等服务成本,但上述事项本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常规工作,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提供了超出一般业务范围的专项服务,因此该笔费用缺乏独立对价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因主合同合法有效,保证合同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长沙某材料公司、张某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大要件辨真伪
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对审查融资租赁交易真实性、厘清保证责任边界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首先,明确了“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审查标准。并非所有冠以“融资租赁”名称的合同都当然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仲裁庭在本案中重点审查了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并具备特定性、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以及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金额是否基本匹配等关键因素。若缺乏上述核心要件,合同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从而影响利率适用、担保效力等法律后果。
其次,警示保证人审慎履行审查义务。仲裁庭认为,保证人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应对主合同真实性及交易背景承担合理审查义务。若未尽审慎义务,事后再以“不知情”“不了解交易情况”为由抗辩,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此外,该案也体现了仲裁在金融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与高效优势。案件涉及合同性质认定、担保责任、费用性质审查等多个专业法律问题,仲裁庭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专业仲裁员审理及“一裁终局”等机制,高效厘清交易本质,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维护合法债权提供了有效路径。
融资租赁避坑指南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租赁物核查义务,妥善保存采购发票、现场核验照片、价值评估报告、动产融资登记证明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对于手续费、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应签订专项服务协议,并保留服务履行痕迹,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利息或“砍头息”。
融资方(承租人)参与交易时,应审慎核实交易背景。若明知租赁物不存在或价值严重虚高,仍参与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参与虚假融资,进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即便暂时无履行能力,也应积极应诉、依法抗辩,对于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可依法申请适当调减。
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前,更应充分评估风险。签字意味着可能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对主合同真实性、交易背景存在疑问,应审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可通过约定担保最高金额、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限等方式控制风险。同时,相关书面沟通、核查记录等证据也应妥善留存,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融资租赁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在促进企业融资、盘活资产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虚构租赁物”“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不规范交易现象仍时有发生。
本案中,仲裁庭通过对交易结构和履约事实的全面审查,依法厘清交易本质,既维护了合法债权,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业内人士表示,市场主体应以此案为鉴,增强契约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诚信履约,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本文为普法宣传用途,所涉案例均已作脱敏处理。文中裁判观点仅系个案适用意见,不代表仲裁机构对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贺嘉怡 陈湘莹
编辑: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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