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小区设备夜间嗡嗡作响,居民投诉当然有理由。但如果噪声只是夜间超标1至2分贝,企业被罚18万元,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
4月30日,湖南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这样一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3月,某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科技公司在小区建设、使用制冷供暖设备时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相关设备夜间运行时噪声等效声级超标。
随后,某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影响,并将案件前期调查材料移送至某区城管局。
某区城管局受案后现场勘查,未发现该公司安装明显减震降噪设施。之后,城管部门履行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昼间低于参考限值,夜间仅超出参考限值1至2分贝。某区城管局按照加重情节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法院遂向其发出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
经诉中调解,某科技公司承诺,严格按要求对相关设备彻底整改,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某区城管局综合考虑企业整改承诺及态度,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下调原罚款金额。二审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噪声扰民要约束,但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法官指出,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既要查明违法事实,也要综合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整改意愿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同时,本案通过“败诉风险提示”,既维护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又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励其增加污染治理整改投入,实现了双赢多赢。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叶琴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