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2日讯(记者 肖依诺)打官司维权,本是权利人的正当权利。
可如果一边在全国各地大量提起同类诉讼,一边又对已经拿到多少赔偿讳莫如深,法院还会继续支持赔偿请求吗?
4月22日,长沙中院召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浙江禾某公司系“禾某榜店商城系统V4.0.0”软件著作权人。其发现,长沙灰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使用相关软件,遂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取证成本及律师费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页面代码多处相同,代码中还出现“禾某”等信息,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事实成立。
但在赔偿诉求上,法院并未“照单全收”。
审理查明,原告已在全国范围内提起2000多起同类诉讼,仅在长沙地区就提起150多件。“此前在长沙地区就已获赔50多万元。”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审判三庭庭长程婧告诉记者。
基于民事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法院要求原告披露其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案件的数量及获赔情况,并明确告知,如拒不披露,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但在法院释明后,原告仅提供起诉数量,未说明获赔情况。
法院据此认为,在无法统计其全部关联案件判赔情况的前提下,结合其起诉数量大、案件增长快、前案判赔金额总量较高等事实,可以认定其通过此前一系列关联案件,损失已得到较大程度填补,故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维权开支200元。
不过,不支持赔偿,不等于放任侵权。法院还在判决中明确,如被告拒不履行停止侵权责任,需按每日5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
程婧介绍,法律对迟延履行金已有规定,但在此案中,通过较高标准的迟延履行金,强化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力,是法院在裁判中的一种创新性举措。
长沙中院指出,该案是全省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原告拒不披露关联案件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件。判决有效规制了滥用诉权、把诉讼作为牟利手段以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维护了高效透明的诉讼秩序;同时通过设定迟延履行金,彰显了法院坚决制止侵权的底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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