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观潮的螃蟹 | 湖南这4起判例何以“走进”联合国
2026-04-29 11:31:38 字号:

观潮的螃蟹 | 湖南这4起判例何以“走进”联合国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近日,第五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官方网站刊登。湖南岳阳法院审理的《黄某、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图片

▲湖南岳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入选联合国案例库。(网站截图)

据报道,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副执行主任伊丽莎白·穆雷玛表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2017年起,致力于建设全球环境法数据库,随着时间推移,中国案例在数据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具有重要全球影响力。

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截至目前,湖南法院已有4起案件先后入选该案例库。

这几起案件,分别涉及对非法毒鸟、采砂、砍树、捕鱼的判决。如果只看案由,并不稀奇,那么,为什么会被联合国案例库选中呢?

重拳:生态破坏的红线,一步都不能退

2014年底至2015年初,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何某强等7人为牟取暴利,向湿地投农药。案发时,现场查获63具野生候鸟尸体,其中包括12只小天鹅和5只白琵鹭。

我国刑法规定,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在十年以上。这起案件,单是小天鹅的数量,就已触发这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尺。

图片

▲来洞庭湖越冬的小天鹅。

最终,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六人全部获刑。

刑期之外,还有账单。法院判令,7人共同赔付这63只候鸟的核定价值44617元。

在入选联合国案例库之前,该案就获得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法院细致厘清每个人的行为和责任,并分别判处1至12年不等的刑期,对部分从犯适用缓刑,把“宽严相济”落到了判决书上,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照。

再看另一起采砂案例。

2016年,以“洞庭湖霸”夏顺安为首的涉黑组织,盯上了位于南洞庭湖腹地的下塞湖。采砂船数次开进湖区,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三年后,该涉黑组织覆灭。夏顺安数罪并罚,获刑二十五年,没收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被彻底追缴。

图片

▲2019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院对夏顺安案一审公开宣判。(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槌落下,案子是不是就结束了?

针对千疮百孔的下塞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判令夏顺安等人另行承担873.5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

“砂石是河床生态的‘骨架’。”湖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盗采砂石绝不是偷走几船国家资源那么简单。如果只追缴砂石卖价,大自然遭受的重创就会成为无人填补的窟窿。让破坏者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修复买单,这是法院必须守住的底线。

边界:“我的东西,为什么我不能碰?”

如果说毒鸟、采砂这类案件,考验的是司法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但有一些环境资源案件,法官面对的,往往是部分乡亲的委屈与不解。

秦某滥伐林木案,正是其中一例。

1998年,秦某承包了保靖县“土地坳”的一片山林,自己出钱买苗,一棵棵种下杉树。十九年后,他将长成的1010株杉木砍下变卖。

在此期间,这片林地已被划入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属于公益林范围。秦某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图片

▲绿意盎然的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法庭上,秦某并不服气,“我自己买的树苗,种在自己承包的地上,砍了卖钱,凭什么说犯法了?”

但法律不容含糊,秦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为什么这么判?

湖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采伐任何林地上的树木,都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哪怕是自家承包和种植的树木。

而一旦林地被纳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公益林范围,它承担的就不只是经营收益功能,还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公共生态功能。

在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经营权利应当受到更严的限制,除了抚育、更新、防灾等特殊情形,原则上禁止商业性采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可通过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等方式,合理平衡生态保护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道理讲透了,案子也判了,但法官们知道,一纸判决容易下,老百姓心里的弯没那么好拐。

为了填平这道认知差,法官们走出法院、走进田间地头。

资兴法院把庭审现场搬到码头上;张家界澧水环资法庭在古树下开审;安化法院开着“车载法庭”、划着“水上法庭”送法下乡,用“土话”把生态账算给乡亲们听。

图片

▲张家界澧水环资法庭在古树下审理一起失火毁林案。(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为了不让处罚压垮普通人,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上,也下了一番细功夫。

秦某滥伐林木案,经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适用缓刑,意味着他不需要进监狱服刑,给他留出了“将功补过”的空间。

法庭请来林业专家,开出修复“处方”。判令秦某预交6.6万余元保证金,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原地补种5050株杉树苗,存活率必须达到90%以上。

这6.6万元,实质上是一笔“履约保证金”。若怠于补种,这笔钱将被扣除用于委托他人代种;如果保质保量完成修复,钱如数退还。

目前,该案判决已履行完毕,5050株树苗存活率达100%,在白云山扎下了根。

重塑:罚罪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

看了前面3起入选联合国案例库的案例,再来剖析最新入选的这一例。

2020年,黄某辉等8人在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等地,用自制电网非法捕鱼一万余斤。

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显示:除了被捕杀的鱼类,这片水域还间接减少了500万尾鱼种的补充。

基于这份生态账单,法院不仅依法追究8人的刑责,更紧盯后续“还债”:在渔政部门监督下,被告人自掏腰包,向洞庭湖投放了446万尾符合规定的鱼苗。

鉴于其认罪认罚且主动弥补过错,法院依法对部分从犯适用了缓刑。

图片

张家界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图为被告人增殖放流现场。(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上面这4起看似寻常的案例,为什么会“走进”联合国?相关专业人士作了一番分析。

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方案。

“这类案件首先体现了对环境犯罪的最严司法态度。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核心看的是,能否提供可借鉴的司法经验。”湘潭大学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鸥对记者说。

她认为,湖南入选的4起案例,集中体现了当前生态环境审判的最新实践成果,反映了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新思路、新方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海嵩教授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班”成员,全程参与了法典编纂工作。他对记者说,湖南法院在这些个案中,把抽象的生态保护理念转化成了具体、可执行的裁判规则,形成了具有可借鉴意义的司法方案,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除了处罚,更重要的是生态修复。

上述4起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注重生态修复。

湖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在评点非法捕鱼案时说,“把人关起来,并不能让水里重新长出鱼。”生态环境司法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要让受损的生态重新“活”过来,“我们要在严惩犯罪和引导破坏者修复环境之间,找到平衡点”。

陈海嵩教授说:“当前国际生态环境司法的一个明显趋势,是从单纯惩罚违法行为,转向更强调受损生态的实质修复和长期治理效果。”

数据显示,2025年,湖南各级法院审结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147件,判赔生态修复资金1.1亿元。

图片

▲安化县人民法院“水上巡回法庭”将法庭搬到现场。(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湖南开出的司法“处方”也越来越丰富。

赔不起钱、买不起鱼苗怎么办?那就去巡山、巡河,用劳务来代偿;企业排污了?鼓励升级环保设备,用以抵扣部分罚款。去年,通道县法院审理了湖南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为生态修复提供了新的司法实践。

图片

▲2025年8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自愿认购10.66吨林业碳汇,作为原地生态修复不足的替代性修复。(来源:湖南高院)

推进环境法治,仍需久久为功。

中国在环境法治领域的进步,有目共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帕特丽夏·莫博特说,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绩单之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没有终点,唯有久久为功、持续推进。

今年全国两会上,生态环境法典出台,标志着中国生态治理迈入新阶段,也对地方环境司法治理提出了更高标准、更细要求。

对湖南而言,守护好一江碧水、筑牢三湘生态屏障,是沉甸甸的责任。4份“走进”联合国的判决书,只是其中一个切面。

放眼未来,大自然抛给司法的考题,可能会越来越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无形的账算得更清,把受损的绿补得更实,三湘大地上的探索仍在继续。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