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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车辆竟被擅自抵押借款!法院判了
2026-04-27 17:21:34 字号:

借车给朋友,车辆竟被擅自抵押借款!法院判了

好心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

竟被私自抵押借款?

车主索要无果后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近日,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辆系张某甲于2024年7月在车行购买,日常是其子张某乙使用。叶某、刘某与张某乙系朋友关系,与张某甲也较为熟悉。2024年9月,叶某向张某甲借车,张某甲将案涉车辆及车钥匙借给叶某,后张某甲催还案涉车辆未果。

经报警得知,叶某于借车当天将案涉车辆开至刘某经营的寄卖行进行抵押借款10万元,将案涉车辆交付至刘某处。2025年5月,刘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了叶某。张某甲遂将叶某、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返还车辆及给付车辆使用费。

叶某辩称,案涉车辆首付款15万元系张某乙向其借款支付的,要求张某甲偿还张某乙所欠的44万元借款(含上述15万元首付款),才同意返还案涉车辆。

法院审理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甲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叶某向张某甲借用案涉车辆,将案涉车辆开至刘某经营的寄卖行进行抵押借款。叶某擅自将案涉车辆非法抵押给刘某以获借款,属于无权处分,张某甲有权追回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刘某未对案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合理审查,存在过错。刘某将案涉车辆还给了无权处分人叶某,由叶某继续占有案涉车辆,叶某占有案涉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依法应予返还,并赔偿无权处分及占有期间造成的损失。张某甲要求叶某、刘某向其返还案涉车辆,鉴于刘某已将案涉车辆交还给了叶某,依法应由叶某返还。

叶某辩称要求张某甲偿还张某乙所欠的44万元借款,才同意返还案涉车辆。叶某与张某乙之间的借贷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叶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对叶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车辆占有使用费。因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叶某、刘某无权处分及占有案涉车辆期间使用车辆,也未提供案涉车辆实际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张某甲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所有权人张某甲;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借车需谨慎,最好不外借”,借车不仅可能因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更存在车辆被抵押、变卖等财产风险。本案中,叶某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借来的车辆抵押给寄卖行借款,属于无权处分;刘某未核查车辆登记信息,同样存在过错。无论车辆流转到谁手里,车主有权要求返还车辆。建议广大车主非必要不外借车辆,确需出借的,请跟进车辆使用情况,避免财产受损。

车辆所有人张某甲的权益如何保障?车主若主张车辆无权处分及占有期间的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具体损失及计算标准,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叶某无权处分车辆引起纠纷,因张某甲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遇到经济纠纷,切不可一时冲动,采取私自扣车、强占他人财产等方式要求“还债”。本案中,叶某以与张某乙的借贷纠纷为由拒不返还车辆,于法无据。此类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让自己从有理一方转变为侵权一方,甚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选择合法合规的解决路径,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优方式。

三审:屈国原

二审:刘苗

一审:张洪

编辑:刘碧辉  王玉琴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治衡阳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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