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重磅文件,释放了什么信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志愿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兵指出:“新规的核心亮点在于突破了以往‘民企反腐轻刑化’的旧格局。今后,非公领域的职务犯罪将直接对标公职人员的量刑标准。”
抹平量刑“倍数差”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的贪腐问题日益凸显。
小到采购人员吃回扣,大到高管勾结外部“掏空”公司,甚至偷偷转移公司的核心资产。这些潜伏在内部的“蛀虫”,不仅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原本健康的企业资金断裂、关门倒闭。
针对这一痛点,新规亮出重拳。根据新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公类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
“参照”到底意味着多大的变化?
李兵解释,根据过去的司法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和升档标准,是公职人员的2倍和5倍。
比如,在入罪门槛上,受贿罪为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6万元。国企领导贪污20万为“数额巨大”,对应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但民企高管贪污100万才能够上“数额巨大”。
新规抹掉了这一倍数差,民企贪腐与公职人员贪腐“同罪同罚”。入罪门槛从6万降至3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更是从千万级别直接跌至300万。
“此举意在严厉整肃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现象,让‘内鬼’付出更为沉痛的法律代价。这不仅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更是切实维护企业稳健发展的一剂强心针。”李兵认为。
撕下“雅贿”遮羞布
“现在的贪腐早已不局限于现金交易。”李兵告诉记者,字画、名表、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房产买卖,都成了利益输送的新马甲。
针对这些新型腐败手段,新规给出了精准打击。
过去,有人利用职权帮人办事,当时不收钱,而是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企图用时间推移来掩盖权钱交易。针对这种“权力期现交割”,新规明确:一经查实,按受贿论处,如果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受贿数额将直接按照案发时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来认定。
有人以为,把收受的贿赂换成房产,或者放在第三人名下代为持有,就能万无一失。对此,新规明确,行受贿双方一旦形成贿赂房屋的合意,应当追缴房屋原物;如果违法所得转化为其他财产,不仅追缴对应的份额,连同产生的“收益”也要一并追缴。
另外,“哪怕赃款赃物通过代持、亲属收受等方式规避监管,一经查实即视为本人受贿,司法机关将依法向第三人追缴。”李兵表示。
李兵指出,新规强调对违法所得“应追尽追”,无论赃款变成房产、股票,还是其他形态,全部纳入追缴范围,杜绝“坐牢换发财”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做到力挽国家和企业损失。
对于收受玉石、字画、名表等特定财物,新规要求,鉴定真伪并进行价格认定。在此基础上,新规还补充:如果是受贿人“点名”索要、行贿人去买单的,司法机关将直接按行贿人实际支付价格计算受贿金额。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王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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