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孙百灵 王帷蘅)当你出于“帮忙”在借条上签下别人的名字时,是否想过,日后可能要为这笔债务承担责任?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名当事人因冒充他人妻子在借条上签字,最终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需要对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3年。当时,潘某以需要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李某提出条件:希望潘某的妻子也在借条上签字作为借款人,才愿意出借资金。
然而此时,潘某已经与妻子方某申请离婚登记。为了顺利借到钱,潘某找来朋友朱某冒充妻子,在借条上签下“方某”的名字。
当年8月,两人向李某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及3个月的还款期限。借条上写明借款人为“潘某、方某”。当天,李某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3万元,朱某随后将钱转交给潘某。
到了2023年底,借款到期后李某催讨借款时,才得知借条上的签字并非潘某妻子本人,而是朱某冒名所签。
之后,潘某陆续偿还本息24200元,但剩余借款一直未还。2025年4月,李某将潘某、朱某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出具借条,李某依约交付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同时,潘某、朱某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李某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借款决定,构成欺诈,该借贷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过,李某在知道欺诈事实后一年内未申请撤销合同,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潘某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未全部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而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并非潘某配偶,仍冒名签字并提供微信账户接收借款,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客观上促成了借贷关系成立。其行为不仅可能损害被冒名人和出借人的权益,也破坏了交易秩序。
据此,法院认定朱某构成共同借款人,应对潘某未偿还的借款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朱某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982.58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的签字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明知身份不符仍冒名签字,或者为他人借款提供账户协助收款,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从而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资金前应当核验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发现存在欺诈等情况,也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撤销合同的机会。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孙百灵 王帷蘅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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