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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打破“申请必鉴定”惯例,湖南一法院高效认定监护人
2026-03-04 18:05:50 字号:

时刻有说法|打破“申请必鉴定”惯例,湖南一法院高效认定监护人

红网时刻新闻3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蒋婕)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根据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报告作出认定,打破了实践中“申请必鉴定”的惯常做法,让案件得以快速审结。

事情要从衡阳市民小周的突发重病说起。小周因脑出血手术后长期昏迷不醒,处于植物状态,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父亲老周希望卖掉小周名下的一套房产筹钱救治,却遇到一个现实难题:因为小周已经是成年人,只有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父母才能依法担任监护人。

按照以往办案流程,这类案件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衡阳当地并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小周需要被转运到外地接受鉴定。然而,此时小周病情危重,长途转运不仅十分不便,还存在较高生命风险。邀请鉴定专家上门服务需要等待较长时间,费用也不低,对已经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家庭来说,无疑增加了新的压力。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寻求技术支持。经研判,该案可以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解决。

随后,技术调查官组织多名临床医疗专家,与案件承办法官一同前往医院,对小周的住院病历进行查阅,并对其病情进行现场会诊。

次日,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报告》,认为小周因脑出血,手术后呈植物状态,目前缺乏感知能力和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住院病历、诊疗记录以及专家现场会诊情况,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小周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既无必要,也可能给患者带来额外风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小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父亲老周为监护人。

蒸湘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在传统审理模式中,此类案件往往遵循“申请必鉴定”的流程。但事实上,民法典并未将司法鉴定设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查明当事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突破惯性思维,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司法鉴定程序,实现案件快速审结,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程序负担,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及时实现对失能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蒋婕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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