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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她和助理还要担责吗?律师解读→
2026-01-31 13:28:09 字号:

金晨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她和助理还要担责吗?律师解读→

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就演员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发布警情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时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此前报道:绍兴警方通报“金晨疑似肇事逃逸”:金晨系驾驶员,因受伤离开就医,助理徐某青谎称为驾驶员,不存在骗保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这仍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本事故中,金晨的行为是否涉嫌肇事逃逸,其助理谎称的行为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律川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另当事人明知发生事故,但自认无责而离开现场,经警方通知后无理由不到案;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等情况也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贺律川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自己受伤而需要就医,这一点无可厚非。在自身伤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报警,向交警部门说明真实信息和情况,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最便利的条件配合警方调查,是驾驶人最首要的义务。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最关键的考量因素。

贺律川指出,关于金晨的本次交通事故,关键在于金晨或者受她委托的人,是否及时向警方说明真实情况。如警方已作出相应调查和认定结果,事后澄清事实,已不影响“肇事逃逸”的认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表示:“首先明确一个核心结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为已触及行政违法。

周兆成表示,通报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也就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金晨受伤去医院到底算不算逃逸?周兆成则认为:“不算,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

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他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强调,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同样表示,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金晨存在指使顶包的行为,还将与助理一同承担共同违法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付建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助理若仅构成行政违法,一般六个月后不再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就此发表评论称,即便目前警方通报澄清了部分事实,但从网友的反馈看,诸如“是否让助理背锅”“起初的意图是不是想逃避”“助理撒谎的动机是什么”等疑问,依然存在。这说明,“失信”和“回避责任”的形象一旦产生,事后的取信成本要高得多。

潮新闻发表评论称,此事应为明星本人敲响警钟:法律面前无小事,不容侥幸。倘若此次行为未被察觉,仅是一次小事故的“责任转移”,未来是否可能演变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有说法称,涉事演员当时因急于就医而作出不当选择。然而,厘清法律责任与紧急就医并不矛盾。当事人实在要就医,也可以让朋友留守现场的同时,报警说明情况;即便当时未能及时说明,事后也应主动向警方澄清,纠正“顶包”行为。待事件曝光后才被动应对,已显滞后。

本次事件对所有公众人物都是一次深刻提醒: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应带头尊重法律、恪守规范,为社会树立正面榜样。这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对自身形象最好的维护。在法律面前保持清白,恰恰是对个人公信力的最大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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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现代快报、扬子晚报、红星新闻、澎湃新闻等

编辑:唐唐

来源:红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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