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他人运输货物,双方因压车费用产生分歧,司机将32吨圆木拉回老家,认为是行使“留置权”,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原告案涉32吨圆木。
2023年10月,某经营部有32吨圆木需运往邻省,在某网络运输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崔某以司机的身份接单。
接单日当晚11点,崔某便将圆木运至指定目的地。但因排队卸货车辆较多,直至第二日下午3点,崔某车上的货物仍未卸载。崔某随即联系某经营部负责人汤某,要求其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但汤某只愿加付100至2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崔某一气之下将32吨圆木运回老家保管。
后某经营部将崔某及崔某车辆所属的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32吨圆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崔某将32吨圆木拉回老家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将货物卸载至目的地,某经营部运输费支付条件不成就;压车费系合同双方事前无约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费用,属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管是运输费还是压车费,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崔某要求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汤某同意支付100元至200元,相差1200元左右。涉案货物为可分物,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崔某留置整车货物明显违法。
因此,崔某因压车费的问题未能与汤某形成一致意见,将承运的32吨圆木留置,违反有关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应返还留置物。
综上,某经营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案涉32吨圆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行使条件严格。依法行使留置权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债权得到优先受偿,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错误行使权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当事人必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前提下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同时,若对可分物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数额相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