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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涉刑就“作废”?最高法新规回应了
2026-09-24 15:30:33 字号:

合同涉刑就“作废”?最高法新规回应了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一笔生意已经谈妥,合同也签了,钱款、货物陆续交付。谁知后来,这份合同本身却成了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合同一方也因此被判刑。

问题来了:合同涉刑,是不是就“作废”了?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算?还能不能继续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9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第十七条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

也就是说,因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这份合同当然无效。

对此,记者采访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主任李涓涓,结合三种常见情形进行解读。

对方因合同诈骗获刑,合同还有效吗?

一家装修公司和业主小王签下装修合同,收取十几万元装修款后迟迟不开工。后来查明,公司负责人以签订装修合同为名骗取多名业主钱款,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这时,小王手里的装修合同还算不算数?

“对方被判合同诈骗罪,并不会让这份合同当然无效。”李涓涓解释,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涉刑合同是否有效不能混为一谈,新规第十七条明确,合同效力仍要依照民法典判断。

根据民法典,合同效力要结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等要件综合判断。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合同可能自始当然无效;而一方通过欺诈使对方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意思表示因欺诈而存在瑕疵,合同有效,但受欺诈方依法享有撤销权。

具体到小王,如果是在受骗情况下签下合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装修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装修款;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小王因此受到的损失;小王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要求装修公司继续履行装修义务或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刑事案件针对公司负责人的追赃退赔,不影响小王另行向装修公司主张民事权利。

员工以公司名义诈骗,公司要负责吗?

小李准备买车,一名销售人员一直以某汽车公司的名义与他对接,带他看车、签合同,还使用公章收取购车款。后来查明,这名销售人员利用公司身份骗取多名客户钱款,并因此被判刑。

小李能不能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责任?

新规第十九条对此作出区分。如果销售人员本身有代理权,或者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身份、持章、长期对接业务等情况,足以让客户有理由相信他能够代表公司,客户要求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涓涓介绍,这类情况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关键要看,站在客户角度,当时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是在代表公司办事。即使销售人员实际无代理权,只要客户有合理信赖,被代理人也即汽车公司就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小李需要注意保存合同、付款凭证、销售人员使用公司公章的证据,以及看车、签约过程的记录等,以证明其合理信赖基础。

如果销售人员既没有代理权,也不存在足以让客户产生合理信赖的情形,一般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在授权、用印、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的,仍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人员侵占财物,原合同还算数吗?

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原材料,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采购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供应商按约交货后,这名副总经理却擅自将部分货物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这时,公司能否以副总经理已经犯罪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新规第二十条明确,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后,将通过合同取得的财物侵占、挪用,并因此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涓涓介绍,这类案件要区分企业之间正常形成的交易关系和公司内部人员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副总经理负责采购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约属于有权代理,合同自始对公司发生效力,不存在效力争议。副总经理的职务侵占罪,处理的是其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而公司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源于双方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公司不能将内部人员犯罪的风险转嫁给交易相对方。

“遇到这种情况,供应商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要求支付货款或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向副总经理追偿损失,而非拒绝履行对供应商的合同义务。”李涓涓说。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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