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条写在纸上,成效落在现场。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例’”系列报道。选取全省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结合《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还原真实解纷路径,为群众解纷导航,为基层治理支招。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郭薇灿 长沙报道
调解成功了,协议也签了。可如果一方事后不履行,怎么办?
这是一些群众选择调解时心里的顾虑,也是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需要解决的衔接问题。
在韶山,这两种解纷方式之间正在搭起一座“桥”。近年来,韶山市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其中,联合韶山法院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成为当地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一项探索。
一头连着人民调解,一头连着司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法院依法审查确认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的灵活便捷和司法的权威保障,由此有了连接点。这也是《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十条所明确的制度安排。
《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开展司法确认,并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毅律师解释,人民调解和诉讼不是彼此隔开的两个环节。司法确认机制的意义之一,就在于为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与司法程序之间建立衔接渠道。
在韶山,这种“衔接”还在向更多领域延伸。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联合韶山检察院建立调解与检察听证协作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听证,让熟悉基层情况、善于群众工作的调解力量进入矛盾化解过程。
这同样能够在《条例》第十条中找到依据。《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和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边是“诉调衔接”,一边是“检调对接”。变化的背后,是解纷力量从各自发力走向协同发力。这样的协同并不止于法院、检察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在韶山,当地还联动公安、文旅、卫健等部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针对医疗、交通、劳动、物业等矛盾纠纷易发领域,引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和律师资源参与化解。
群众遇到的纠纷往往没有那么“标准”。一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可能夹杂财产问题;一起劳动纠纷,背后可能涉及合同、赔偿等多个法律关系;有些矛盾即便双方已经愿意坐下来谈,也仍然需要专业力量提供法律支持。如果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群众自己寻找部门、判断路径,解纷成本自然增加。多元解纷要解决的,正是不同渠道之间的“断点”。
刘毅介绍,《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中的职责,通过诉非衔接、检调对接等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力量更好连接起来,为群众提供更多元的纠纷解决路径。
从“各管一段”到彼此衔接,从“遇事就诉”到根据纠纷特点选择合适的解纷方式,变化的不只是程序。更重要的是,让一场纠纷有人调,也让调解之后的路有人接。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编辑:罗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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