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贺炬)分手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可要是孩子被对方带走、藏匿,长期见不到人,该怎么办?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案。
阿芳与阿坤曾系恋爱关系,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经法院调解,孩子抚养权归阿坤,由其父母代为照看。阿芳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孩子实际上长期由阿芳陪伴照顾。
2026年3月31日,阿芳探望、照料孩子期间,阿坤的同事以带孩子去商场游玩为由,从阿芳处将年仅3岁的孩子带走。
此后40余天,阿芳多次与阿坤沟通,希望探望孩子,但未能如愿。她还通过短信、报警等方式请求见孩子,均未能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阿芳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她认为,孩子自出生起,阿坤并未直接亲自抚养,孩子与自己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亲子依恋关系。孩子被带走后,自己长期无法探望,亲子关系被强行阻断。
法院认为,孩子年仅3岁,正处于情感依恋和亲子关系建立的重要时期。人为阻断母亲探望,既侵害阿芳的合法身份权益,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关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如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阿芳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阿坤及其近亲属对阿芳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停止侵害阿芳的监护权、探望权。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依法享有的监护权、探望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更不能通过抢夺、藏匿孩子等非法手段阻断亲子联系。
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依旧照常执行。拒不履行禁令的,可能被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长期阻隔亲子联结造成一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抚养权变更等诉讼程序周期较长,而幼儿成长与亲子关系修复具有紧迫性。父母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先行制止持续侵害,再通过诉讼程序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等后续争议,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贺炬
编辑:吴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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