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陈湘莹 长沙报道
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想通过仲裁快速解决纠纷,却被告知不能申请仲裁。
这并非仲裁机构“不受理”,而是很多当事人忽略了仲裁制度最重要的一项规则——仲裁实行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直接申请仲裁。
前不久,从事建材销售的小李因客户长期拖欠货款,准备通过仲裁维权。可当他提交申请时,却被告知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
原本以为“签了合同就能仲裁”,结果白跑了一趟。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误区并不少见。不少企业和群众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发生纠纷后便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实际上,与诉讼不同,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另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由具体仲裁机构仲裁,否则仲裁机构依法不能受理案件。
因此,一份合同是否写入仲裁条款,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日后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无论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协议,签订合同时都应结合实际需要,提前约定规范、明确的仲裁条款,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预留高效解决渠道。
长沙仲裁委提醒,仲裁具有专业、高效、保密、一裁终局等特点,但并非所有合同纠纷都能直接进入仲裁程序。签约时多留意一项仲裁约定,既能减少维权成本,也能避免因程序条件不具备而耽误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陈湘莹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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