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胡倩慈 娄底报道
同一家公司旗下的两辆货车,其中一辆撞坏了另一辆,保险公司能不能拒赔?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2025年1月,A公司名下两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驾驶员彭某驾驶其中一辆车辆行驶,与肖某驾驶的另一辆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造成肖某驾驶车辆受损,经鉴定,维修费用达1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均登记在A公司名下,受损车辆属于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A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责任的判断不能仅看车辆登记权属,还要结合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关系和实际情况。
本案中,虽然两辆涉案车辆均登记在A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时由两名不同驾驶员分别驾驶,两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商业三者险遵循“一车一保”原则,两辆机动车分别建立独立保险法律关系。事故中,肇事方和受损方之间也处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
同时,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约定,主要用于防范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等情形。本案存在真实交通事故,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仅因两辆车属于同一公司就拒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A公司车辆维修费用12万余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胡倩慈
编辑:王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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