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买电动车多交三百块,只为买个心安。
【同期声】唐女士
我想着有个保险,万一出点什么事也好有个保障,就同意了
【正文】
出了事故找保险,却被告知从未投保。
【同期声】唐女士
他们系统里根本没有我的保单记录
【正文】
敬请收看本期《雁城说法》
“消失”的保险
【演播室】
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买电动车搭售保险,这事儿不少朋友都遇到过。多花几百块钱,买个“第三者责任险”,图的就是路上有个磕碰、万一伤到人,能有保险公司兜底。可如果您交了保费,出了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您根本没投保。这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正文】
2022年6月的一个周末,唐女士走进了位于市区的一家电动车行。在店里的老板热情她推荐下,唐女士选中了一款二轮电动车。
【同期声】唐女士
当时老板跟我说,车的价格是2699,多出来的300块钱是帮我受托保险的费用,可以保三年,保额有一万二。我想着有个保险,万一出什么事也好有个保障,就同意了。
【正文】
交完钱、提了车,唐女士收到了车行给出的一张购车凭证和一张《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上面写着“保险限额12000元”“保险期限三年”“保费145元”。2023年10月的一天,唐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出门。路上,一辆小车突然变道,唐女士赶紧急刹车,结果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同期声】唐女士
当时人就动不了了,幸好有好心人帮我打了120。后来住了两次院,光医疗费就花了4万多块钱。
【正文】
2024年10月,经司法鉴定,唐女士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交警认定:变道的小车司机杨某负主要责任,唐女士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唐女士22万余元。但唐女士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次要责任,谁来赔?她想起了那张电动车投保单。
【同期声】唐女士
2025年6月的时候,我通过那张保单,拨通了上面的保险公司电话,我把保单号报过去让他们查。结果那边回复我说,他们系统里根本没有我的保单记录。
【正文】
唐女士一下子懵了。明明交了保费,手里也拿着投保单,怎么就没投保呢?她立刻找到电动车行老板张某。
【同期声】唐女士
他讲他只是代收,投没投保是保险公司的事,跟他没关系,还讲当时那个钱就是买车的钱。
【正文】
明明是车行收了自己的钱,出了投保单,现在却说跟自己没关系。多次交涉无果,2025年8月,唐女士将电动车行及经营者张某告上了法庭。
【同期声】朱议军蒸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唐女士多交的300块钱,到底是什么性质?车行到底有没有义务为唐某购买保险?车行没有投保,导致唐某损失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1万2千块钱,这个损失该不该由车行来赔偿?
【正文】
庭审中,车行声称他们没有代买保险的业务,那300元是“其他车辆服务费用”。但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现场】
法官:原告给你支付的300元是什么性质的,你是否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被告方:......
【正文】
在法官追问下:收取的300块钱具体是什么服务?要求当庭拿出证据。车行方却哑口无言,什么证据也拿不出来。
【同期声】朱议军蒸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认定唐某和电动车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正文】
2025年底,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电动车行及经营者张某共同赔偿唐女士12000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车行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邀请的嘉宾是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迭绵,胡律师。您好!
胡迭绵: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胡律师,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法院认定唐女士和车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
胡迭绵:这个是定性的不同,定性不同,就产生两个不同的效果,那就是法律后果和法律关系都是不同的。那么本案当中唐女士,她是用了自己的费用向车行购买了一个保险,那么这个保险订单只是一个凭证,并不是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正规的保险合同。那么她与车行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委托合同的关系,车行是受托人,而唐女士是委托方。
主持人:那么这个定性的关系非常重要吗?
胡迭绵: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929条明确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为受托人的过错,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的,那么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去赔偿这一部分的损失。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唐女士她是要求车行去帮她代购、代办这个保险合同,但是车行并没有帮她做到,所以车行是产生一定的过错,那么作为委托人的唐女士,有权根据自己的损失,来要求代办行车行进行赔偿。
主持人:我们还注意到,法院最终判车行赔偿的是一万二千块钱,正好是这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限额,那为什么不是赔偿唐女士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呢?
胡迭绵:1.2 万元是因为保险合同上面约定它的这个保障,它的一个总体的数额,如果唐女士的这个保单生效并且成立的话,她的这个事故当中赔偿的金额也只有 1.2 万元,所以车行来承担这一部分的过失,那也只是限额于 1.2 万元。
主持人:那我们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样判断自己到底有没有被投保,又该如何来规避当中的风险呢?
胡迭绵:其实真正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成功的话,一般通常会有三种渠道让你自己去查询。
第一个,他会短信通知你,投保成功之后,短信就立马到你手机上面,告诉你哪个单号,然后保额多少,他就会告诉老百姓。
第二种就是官方的渠道,官方的 app ,微信的公众号,以及很多的这种小程序,都能够查到你这个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一些蛛丝马迹。
第三种,就是电话通知,因为相关的那些保险公司的联系工作人员,他都会主动联系到投保的人员,跟你去核实这方面的情况。
所以呢,我也想提醒诸位,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跟官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接洽,然后跟官方的保险公司的联系人员,进行签订这个合同,才能得到自己的一个财产的保障。
【演播室】
一张投保单,是一份委托,也是一份承诺。承诺的代名词就是责任,失信的代价就是赔偿。而作为消费者,多一分核实、多一次查询,就能少一分风险、多一分保障。感谢收看本期《雁城说法》,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新凤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