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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启动智驾系统上路 法院:驾驶责任主体始终为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07-28 15:31:47 字号:

男子醉酒后启动智驾系统上路 法院:驾驶责任主体始终为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饮酒后启动智能驾驶系统,就可以“安全上路”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6年2月,周某醉酒后上车,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并设置导航,随即在车内大声播放音乐、倒头熟睡。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晏某驾驶并载乘贺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晏某、贺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所驾驶的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民警拦停。经鉴定,周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240.99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醉酒后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在道路上行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案涉车辆驾驶自动化等级仅为L2级(组合驾驶辅助),并非全自动驾驶系统,该系统仅起到行车辅助作用,按照相关规定驾驶人必须全程值守、随时接管车辆,驾驶责任主体始终为驾驶人本人。被告人周某不能因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而免除自身驾驶义务。第二,被告人周某饮酒后启动车辆上路,开启辅助驾驶后熟睡,彻底放弃对车辆的管控职责,醉酒状态使其丧失应急接管能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目前私家车的“智能驾驶”功能不能阻却涉案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故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在道路上行驶,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量刑方面,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其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法院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L0到L5六个等级。日常所说的“辅助驾驶”主要指L0至L2级,系统仅提供预警或短暂的横纵向控制,驾驶人必须全程保持监管并随时准备接管。L3级及以上虽被称为“自动驾驶”,但目前合法上路的私家车绝大多数仍属于L2(组合驾驶辅助)范畴。本案中,周某所使用的所谓“智驾”,本质上仍是L2级辅助驾驶,绝非“无人驾驶”或“全自动代驾”。

智能驾驶系统仅为辅助工具,驾驶人始终是车辆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持续观察路况、随时接管车辆的法定义务。醉酒状态下,驾驶人丧失安全操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即使开启辅助系统,其行为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醉酒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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