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近日,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胡倩慈 长沙报道
发生纠纷后,双方坐下来调解,好不容易谈成了方案。可不少群众心里还有顾虑:调解不用开庭、不敲法槌,签下来的协议到底有没有“强制力”?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一条,专门对调解协议的形式、生效以及效力确认作出规定。
这一条,主要讲清了三件事。
第一,调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方式,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方式。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书面调解协议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的,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即使调解没有成功,也并不意味着前期沟通“作废”。
第三十一条规定,调解程序终结,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以书面方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共同确认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在调解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事实,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固定下来。”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陆昌辉解释,这意味着,双方虽然最终没有达成协议,但这些事实记录,对于后续继续协商或是进入司法程序,都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三,也是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签了调解协议,但对方不能当场履行,后面反悔怎么办?
第三十一条明确,调解协议不能当场履行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协议效力。
“调解不仅是‘说说而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法律效力。”陆昌辉表示,一旦经过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或者变更,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陆昌辉指出,这种“调解+确认”的模式,更注重引导当事人在平和、理性的氛围中,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群众而言,这能减少维权成本;对基层治理而言,也有助于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胡倩慈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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