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张丙坤 陈湘莹 长沙报道
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完成工法申报,却在合同中约定将实际编写成果直接归属于委托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当合同部分内容违反行业监管规定时,是否意味着整份合同都将失去效力?
近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公布一起因工法申报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部分无效及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区分认定,在保护合法服务价值的同时,对规避行业监管的违规约定依法作出否定评价。
违规约定引发争议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省级工法申报代理服务,申报标的为10项省级工法,合同总服务费50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工法材料编写、申报对接、评审跟进等工作。同时,双方还约定案涉工法由甲公司实际完成编写及申报,但最终成果署名权归属于乙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按约完成相关服务,最终协助乙公司12项工法通过官方公示,超额完成约定目标。然而,乙公司仅支付25万元服务费,剩余25万元长期未予支付。
多次催款无果后,甲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案件审理期间,乙公司则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合同存在虚假约定,违反行业管理规范,应认定无效,并提起反请求,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服务费的一半。
违规部分无效 合法服务仍受保护
仲裁庭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际上包含两部分内容。
一部分是工法材料编制、申报协调、评审跟进等技术服务内容,属于合法有效的技术服务行为;另一部分则涉及工法成果署名权转让安排,其目的在于规避“申报单位自主完成工法”的行业监管要求,违反相关管理规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仲裁庭认定,合同中涉及工法署名权转让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技术服务条款的效力。
结合合同内容、履约情况及服务价值构成,仲裁庭酌定合法技术服务部分占合同价值70%,违规约定部分占30%。
同时,仲裁庭查明,双方对于违规约定均明知且认可,属于共同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有效服务费17.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乙公司全部仲裁反请求。
部分无效不等于全部失效
长沙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本案是工程技术服务领域关于合同部分无效认定及责任分担的典型案例,对企业规范开展项目申报、技术服务合作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了提高申报成功率或满足资质要求,通过成果署名转让、代办挂靠、虚假材料包装等方式规避监管。这类约定即便写入合同,也不会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当然获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整体失效。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其对应的劳动价值和合同权益仍然依法受到保护。
仲裁机构提醒,企业在签订工程技术、成果申报等服务合同时,应提前核查行业监管要求,避免设置违规条款。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服务成果、申报材料、公示文件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为后续权益维护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人士表示,部分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往往试图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用,但合同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对于合法有效部分,仍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对于违规部分,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次案件的裁决,既维护了行业监管规则的严肃性,也彰显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认定和利益平衡的司法精神,为类似商事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注:本文为普法宣传用途,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张丙坤
编辑:王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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