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矛盾纠纷的发生,往往并非“突然爆发”,而是隐藏在决策执行、执法管理与社会运行的细节之中。如果不能在源头及时识别风险、提前干预,矛盾就可能不断累积、升级,最终进入诉讼甚至对抗状态。
那么,如何从制度上实现“防患于未然”?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第三章“矛盾纠纷预防”第十七条,给出了清晰路径——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全过程,推动风险隐患“全链条嵌入式防控”。
条文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加强舆情监测与风险研判,及时识别和化解潜在矛盾,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围绕这一条款,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制度设计逻辑与实践要求进行解读。
“这条规定的关键,在于把‘事后化解’前移为‘全过程防控’,推动治理方式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省人大法制委二处副处长李敏指出,矛盾纠纷治理不能只在纠纷发生后“补漏洞”,而应嵌入到政策制定、执法执行和司法运行的每一个环节。
在重大决策环节,《条例》强调风险前置评估。李敏解释,这意味着在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项目或改革措施前,应充分开展合法性、合理性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前识别可能引发争议的因素,避免“带病决策”。
在行政执法层面,第十七条要求加强执法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规范程序、强化沟通、完善释法说理,减少因执法方式不当引发的对立情绪和衍生矛盾。
在司法诉讼环节,则强调发挥裁判引导与纠纷分流功能,通过诉源治理、类案引导和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尽可能在诉前、调解或其他非诉渠道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特别提出“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风险隐患”。
李敏指出,这一要求体现的是对社会风险“动态感知能力”的制度强化。“很多矛盾在进入现实冲突之前,往往已经在网络舆情或苗头性事件中有所显现。通过及时监测、科学研判,可以实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小风险演变为大问题。”
对于基层治理实践而言,第十七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单点处理纠纷”转向“系统性风险治理”。
“过去更多是‘来了问题再解决’,现在强调的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就要看到它’。”李敏表示,各级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协同机制,把风险研判、信息共享与分级处置贯通起来,形成闭环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许蘩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