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冲着依托咪酯原材料去买货、运货、制成电子烟弹售卖,最终检测却未检出依托咪酯,是否就能逃避刑责?
6月26日,湖南高院召开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3年底,丁某甲得到消息:广西某地有依托咪酯原材料的购买渠道。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近年来常被用于制作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
2024年,丁某甲先后四次组织丁某乙、丁某丙、胡某、宋某、周某等人赴广西采购,共买回600克原材料,运回湖南制成电子烟弹出售。同年5月24日,丁某甲再次组织人员前往广西进货,返程途中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疑似依托咪酯原材料净重300.68克。
送检结果出乎意料:这批原材料中未检出任何依托咪酯成分,实际检出的是异丙帕酯——一种彼时尚未被列入管制目录的物质。
这一结果并未让六名被告人得以脱罪。法院认定,六人主观上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客观上已实施购买、运输、销售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实际所购并非毒品,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丁某甲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4万元;其余五人分别获刑五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为人主观上以毒品犯罪为目的,实际购买、运输、销售的物品虽不属于毒品,仍可按毒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因“买到假货”而免责。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查获的异丙帕酯,已于2024年7月1日被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列入国家管制。此后涉及该物质的贩卖、运输行为,将以毒品犯罪既遂论处。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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