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岳阳报道
10岁孩子开车门时,与后方摩托车相撞,致骑行人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停车开门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李某驾驶其姐姐的车,搭载10岁女儿小芳(化名)去上学。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车道。小芳开门时,车门与后方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遂将李某、李某的姐姐(车主)、小芳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芳开门下车的行为发生在停车过程中,是车辆使用与通行状态的延伸,不能把责任单独摘出去,小芳与司机李某同属车辆一方,整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损失,法院按过错划分责任。李某在道路中间随意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小芳下车时未尽到观察和安全注意义务,二人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李某与小芳责任比例为7:3。
因小芳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李某承担。李某的姐姐、骑行人王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因王某损失未超出商业三者险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7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乘客开门,却由车辆保险来赔?
停车、开门、下车,是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乘客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机动车使用”行为的延伸。因此,乘客开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法律“优先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制度设计。
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开门杀”情形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开门杀”受害人可以先请求车辆保险赔付,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完仍不足的,再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一般情况下,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不能再向乘车人追偿,除非能证明损害由乘车人故意造成。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员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在乘客开门前提醒其先观察、后开门;乘客应养成“荷式开门法”的习惯,通过后视镜观察侧方、后方是否安全;骑行者、行人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也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警惕车门突然打开。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孙婧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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