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基层治理与依法解纷提供制度依据。
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推出“解纷有‘法’”系列报道。专栏聚焦《条例》核心条款,特邀专家权威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适用场景与落实要求,帮助群众读懂条例、依法解纷,也为各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发生邻里矛盾、物业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后,许多群众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接下来是不是只能去法院打官司?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下称《条例》)给出答案:诉讼是一条救济途径,但在此之前,相关地区、行业、单位均负有参与预防化解的责任。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同时要求,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围绕这一条文,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二处副处长李敏,对群众和基层干部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是一项覆盖源头排查、多元调处、诉源治理全链条的系统性工程,单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种方式,难以打通跨领域的权责衔接堵点,也无法适配不同类型矛盾的差异化化解需求,自然难以形成基层解纷的整体合力。”李敏指出,该条文的核心就在于明确了“责任主体”。
他解释,对普通群众而言,这意味着遇到纠纷时,可通过“纠纷发生地、所属系统行业、关联单位”三项标准来判断责任归口。
例如,村、社区的日常纠纷,优先向属地基层组织反映;涉及单位内部或其管理服务的纠纷,可向该单位的专职机构或人员反映;特定行业领域的纠纷,则结合事项性质,向对应系统、行业的责任主体寻求化解。
那么,对基层干部和单位负责人来说,“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又意味着什么?
李敏指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不能只靠临时处理、事后补救,而要真正融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日常治理体系之中。
具体到工作中,责任主体应严格依照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推动机制建设、人员确定和责任落实,杜绝“责任主体写在纸上、具体工作无人过问”的空转现象。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第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邬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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