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法院之窗——以案释法,讲解法律知识
2022-03-03 16:11:21 字号:

法院之窗——以案释法,讲解法律知识

微信图片_20210820145002.jpg

点击上方音频收听

华容县人民法院与华容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制作播出法治服务类节目《法院之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寓德于法 以法明德

说生活 道法理

析法 释法 普法 给出说法

微信图片_20200520142151.jpg

DNA锁定盗窃人员 男子犯案三年后获刑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2月某日,何某在华容县章华镇某家属楼,入室盗取现金1000元。经鉴定,何某血样DNA与现场提取的擦痕DNA17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何某到案后积极退赔了盗窃所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何某曾因犯盗窃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积极退赔盗窃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图片_20200520142151.jpg

盗号“代练” 获刑三年

当你的社交账号突然通知你“您的账号已在其他设备登录”“您的账号已解除绑定手机号****”,或者,就在你一夜酣眠,睡醒之后,发现账号的密码错误、手机解绑,再也登录不上了,而该账号还通过了自己的实名验证,维系着自己整个社交网络,你是不是会感觉信息泄露、账户被盗、倍感惶恐?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起,刘某通过网络做某游戏账号代练获利,需要使用到大量某社交软件账号,刘某在明知某平台能突破某社交软件安全防护机制的情况下,为更方便买卖某社交软件游戏账号而获利的目的,仍下载了某平台客户端,注册账号进行充值,并使用某平台客户端对某社交软件账号进行批量修改密码以及换绑手机号码等操作,之后再将已修改的账号出售。截止2020年7月,刘某通过使用某平台客户端批量修改密码以及批量换绑手机号等操作,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4万余组,非法获利13万元。

经鉴定,刘某下载并充值的可以批量操作账号的某平台客户端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破坏性程序,非法获取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等功能和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有自首情节和指控刘某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组数、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图片_20200520142151.jpg

只为蝇头小利 甘为诈骗爪牙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罗某退缴的非法所得3500元和周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5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21年1月,罗某通过赌博网站认识了从事“洗钱”的上线,上线以300元/日的报酬要求罗某帮其转移非法资金。2021年2月-6月,罗某向上线提供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号,通过罗某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526万余元。2021年4月至5月初,在上线的授意下,罗某找周某收购到四张银行卡,向周某支付了现金1500元后,罗某使用四张银行卡共转移了非法资金179万余元。罗某共转移非法资金706万余元,获利3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罗某、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罗某退缴了非法所得3500元,周某退缴了非法所得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明知帮助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收购他人银行卡,并帮助非法资金流转,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超过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罗某、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罗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图片_20200520140838.png

一审:付 玉

戴可乐

二审:唐丽华

三审:刘 明

来源:华容手机台

编辑:戴可乐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