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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更具样本意义
2021-03-12 15:16:51 字号:

万周

近日,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案。

用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本身就不合法。这种付诸暴力手段的债务催收行为,在很多时候已经涉嫌犯罪,无疑需要刑法对其予以有效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此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单独入刑,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实施后的全国首案,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治警示的样本意义。

此前,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催收债务行为,法院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来对涉案被告人定罪量刑。虽然此举解决了惩治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罪名适用问题,但不利于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精准打击。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刑法》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名正式列入刑法,为刑法精准打击暴力催收非法债务扫清了罪名适用的法律障碍。

事实上,套用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震慑该类犯罪,但不容忽视的是,套用寻衅滋事罪名,也客观存在对该类犯罪的打击不够精准、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在刑法逻辑上,寻衅滋事罪打击的对象是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虽然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寻衅滋事,套用寻衅滋事的罪名来惩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犯罪,难免有些牵强。

惩治犯罪,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套用其他罪名对本不属于同类的犯罪行为作出类案式惩处,不但难以有指向性地精准打击犯罪,也会存在某种司法的不确定性,让定罪量刑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空间。套用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犯罪行为,因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一般在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高。相比之下,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社会危害并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大,如果涉案当事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或严重情节,一律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则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情形出现,因此需要用专门罪名来对该类犯罪定罪量刑。

“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上述问题。此举的最大意义在于,除了直观明确地告诉公众暴力催收非法债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外,还解决了套用寻衅滋事罪惩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不符合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务问题,必能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司法精准打击该类犯罪。

遏制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刑法是有力利器。催收非法债务罪首案的公开宣判,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课,更具有遏制该类犯罪的样本意义。司法机关要善于利用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彰显的样本意义,做好相关普法工作,为依法精准打击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万周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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