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吴安荣)12月10日上午,花垣县人民法院刘聪明法官在花垣镇洞溪坪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龙秀泽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鹏大酒店驶向城内,行驶至法院门口路段时,吴某某从右侧超越前方车辆后,与对向驶来正在掉头的由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某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被送往花垣县人民医院后,交警接警赶到医院对吴某某作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遂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034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程序,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整个庭审过程严肃紧凑、重点突出,简洁流畅。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花垣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期,花垣县域内无证无牌酒后驾驶机动车事件多发。花垣县法院积极响应湘西州法院系统“奋战30天,扭转落后局面”办案竞赛活动的号召,对于该类案件,在秉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从速从优、便宜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方式处理案件,以快速、切实提升花垣县法院司法绩效。同时,花垣县法院通过该案例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坚持文明依法驾驶,坚决拒绝酒后驾驶,坚持考证上牌驾驶的原则,要树立并持续强化尊重生命的意识,做新时代自觉文明守法的好市民。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吴安荣
来源:法治湖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