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按照传统的理解,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也不能被继承。只要农民子女将户籍迁到城市,老家的宅基地,连同其他一切村集体福利,统统就与他们无关了。
由于拆迁等原因,一些村集体近年来获得了不少集体收入可以分配,子女户口早早迁往城市的那些家庭,就成了利益受损者。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变高,本身是反哺农村的好事,但这里面潜藏的不公平同样显而易见。此次多部委的答复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突破了宅基地现有身份限制,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上述答复同时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不能被单独继承”的意思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老家房子的同时,可以一并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老家房子没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被单独继承。应该说,有房子的宅基地和没房子的宅基地,对城镇户籍子女来说,都是基于血缘而非村民身份的特殊继承,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为何没房子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继承呢?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子如果倒塌了,继承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被自动收回了,这也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其实只是暂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这种继承权并不是十分完整的。根据现有相关法规,户口进城的村民及其子女,对于老家的房子只能修缮而不能改建,只要户籍仍在村中的老人去世,城镇户籍子女就不能回村盖房,哪怕拆了祖宅重盖也办不到证。
由此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如果父母不在后,城镇户籍子女就自动丧失了对自家田地的承包权,那么农村老人将鲜有财产可供子女继承。相比之下,城里的房子,无论当初是父母免费分来的,还是房改房低价得来的,都可以给子女继承。城市和农村的年轻人,起步时能够获得的父母支持本身就差距较大,接着两者的继承权又出现较大的不同,最后导致的差距就可能更大了。
城市化大趋势下,农民子女进城落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此过程中,不能让他们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上付出巨大的潜在代价,否则将不利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也不利于公民的权益保障。当父母不在了,老家既没有自家宅基地,也没有自家田地,老房子只能任其倒塌,没有办法改建——这些走出农村的年轻人,在老家事实上已经没有“家”了,长此以往,不少农村势必越发凋敝下去。
为了让户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老家还能有“家”,为了让从农村走出的年轻人,将来还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还应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加平衡完善。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斯传
来源:北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