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记者 叶琴 通讯员 付理)近日,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从申报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评审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适用于我省执业律师申报相应职称,律师职称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名称依次对应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和四级律师。职称评价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程序进行。
相较于我省之前的律师职称评价方式,《办法》依据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申报评价条件有所放宽:更加注重实务技能评价,申报高级职称可用优秀、经典、指导案例替代论文要求,不搞论文“一刀切”;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放宽年龄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可放宽至65周岁;参照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破台阶申报中、高级职称。
《办法》规定,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
附件:
《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律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执业律师申报相应职称。申报职称截止日前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执业律师不再申报评审职称。以下情况除外:
1.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执业律师;
2.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申报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年度12月31日)。事业编制律师和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第三条 律师系列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和四级律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近2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2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15年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7年以上;
5.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6.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7.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8.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三)申报三级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
3.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律师执业满4年;
4.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
5.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6.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7.非事业编制律师和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申报四级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个人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可赋予不同权重量化加减分。
第七条 事业编制律师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年度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价标准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一级律师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独立专著1部;
2.出版合作专著1部,同时核心刊物独立发表论文1篇或其他独立发表论文2篇;
3.核心刊物独立发表论文2篇,同时其他独立发表论文1篇;
4.核心刊物独立发表论文1篇,同时其他独立发表论文4篇;
5.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或指导案例5个。
(二)二级律师职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独立或合作专著1部;
2.核心刊物独立发表论文2篇;
3.核心刊物独立发表论文1篇,同时其它独立发表论文2篇;
4.其他独立发表论文4篇;
5.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或指导案例2个;
6.获得省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或指导案例4个。
第九条 实务要求
(一)一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0件以上,其中3件具有较大影响。
(二)二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0件以上,或未取得中级职称人员累计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20件以上,其中2件具有较大影响。
(三)三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初级职称后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0件以上,或未取得初级职称人员累计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12件以上;具备较强的法律综合服务能力或某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
(四)四级律师职称要求
累计办理案件(含诉讼和非诉讼)2件以上。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律师系列职称的必备条件,可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合计设置加分项不超过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著贡献,同时理论和实务已达到申报相应职称的要求的律师,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学历申报二级律师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破格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1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满1年,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律师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荣誉或称号;
(二)取得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理论或实务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
(二)主办重大涉外案件或专项涉外法律服务5件以上,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三)取得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理论或实务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初级职称后律师执业2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称号;
(二)参与重大涉外案件或专项涉外法律服务5件以上,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三)取得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理论或实务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第五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予以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委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除出评委库,终身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年以上含5年,10件以上含10件,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等。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受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参评律师系列职称所提交的专著、论文和案例应与法律有关;论文须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并获得奖项。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审律师系列职称的程序以当年度人社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叶琴 付理
来源:法治湖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