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孙勇)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向某某持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火枪,在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小溪边打鸟,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押送至沅陵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孙勇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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