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孙勇)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沅陵县某蔬菜水果店内多次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05元、2包精品白沙烟、3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张某某连续四天傍晚,趁店主称菜时从放钱的纸盒中盗窃人民币,并从烟柜中“顺手牵羊”盗走香烟,后被店主发现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孙勇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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