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广告,推出“一人一方”的“神药”。一年间,上千人上当受骗,该“神药”销售额上亿元——
这“私人订制”的“神药”实为食品
图:抓获现场
图:跨部门办案小组在讨论案件
他们打着“老中医”“私人订制”的旗号,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广告,由不具备中医医师资格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按照公司统一下发的话术,为被害人“诊断”病情,虚构“一人一方”等手法,诱使被害人购买产品。2019年11月4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以肖某为首要分子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到20万元不等。肖某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起特大网络诈骗共58案135名被告人均已获判。
“一人一方,专门熬制”
这药吃了后身体出现不适
2017年8月初,无锡市民黄昕收到一条微信广告,介绍一款名为“千金妍膏滋”的口服剂产品,称该产品可以调节妇女月经、祛斑,治疗子宫肌瘤、腰酸背痛、乳腺增生,还有助孕功效。因婚后一直不孕,黄昕看到这条广告不免有些心动,就添加对方微信聊了起来。
对方的微信名为“膏滋胡某某”,自称是退休老中医、妇科专家,几十年来专注为每一位患者量身配药、亲自熬膏。黄昕告诉对方自己患有不孕症多年,这时,对方开始嘘寒问暖并询问了其年龄、月经等情况,说其体内宫寒、气血不足需要调理,推荐了“千金妍膏滋”,承诺只要按时服用就能治好不孕症,每瓶396元,一个疗程需要10瓶。黄昕因为觉得贵,并没有购买。
8月中旬,黄昕做试管婴儿失败后,决定试试“千金妍膏滋”,于是再次联系了“胡医生”,此时对方的微信名称变成了“千金妍膏滋刘某某”,询问原因,对方解释说由于添加他的人太多了,便注册了2个微信号。后对方表示膏滋是“一人一方,专门熬制”的,下单后产品会在3到5天后寄出,要先支付300元定金,剩余3660元货到付款。
吃了一周后,黄昕发现并没效果,而且出现了上火现象,经期也不准了,便向“胡某”询问。“胡某”让她多喝水,减量服用膏滋,但是在减少服用量后,身体仍然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黄昕,她正在食用的“千金妍膏滋”没有任何国药准字号标识。黄昕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7年6月,无锡市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抓获了以林某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在讯问过程中,为了戴罪立功,林某检举揭发了自己的“同行”肖某。公安机关在核查立功线索的过程中,发现黄昕曾通过微信广告推送,购买了“千金妍膏滋”,被骗3960元。
周密运作
公司看起来很“正规”
2018年4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来到梁溪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释疑解惑。梁溪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丹提前介入,重点就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等全程引导侦查。当月11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福州市等地实施抓捕,当场抓获肖某等145人,查获电脑主机37台、手机177部、“千金妍膏滋”产品等涉案物品若干。
王丹对侦查方向提出了具体指引,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再赴武汉市等地进行侦查取证。由于该犯罪团伙结构复杂、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且不同层次人员参与环节不同、追求利益也不尽相同,而这些都需要同步进行查证,这成了办案的又一难题。王丹决定抽调检察官朱亚平全程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帮助构建证据体系。朱亚平深入公安机关的办案一线,与专案组一起摸排分析线索,不断调整侦查方向,逐渐理清了整个犯罪集团的基本架构。
肖某,今年49岁,武汉人,技校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0年,独自成立了福爱尔公司,从事保健品销售。2016年初,肖某发现当地开始流行在微信上做膏滋生意,利润相当可观,便想从中“捞上一把”。经朋友介绍,肖某认识了从事膏滋生意的曹某,了解其微信销售的大致流程。此时,唐缘生物的宫某找到肖某,向他推销自己公司正在生产的一款膏滋产品,肖某看了宫某提供的膏滋配方,里面有阿胶、红枣等补气、补血的原料,成本约30元每瓶,且该公司生产的食品有许可证号,两人达成了合作意向。此后,肖某售卖的膏滋产品,从原料采集、生产、包装都由唐缘生物负责。
为了吸引客户,肖某与负责策划的彭某研究同行网上的销售模式,发现“身怀绝学”的老中医、企业“正规化”经营是必备要素。肖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胡某,他安排彭某与胡某进行洽谈,聘请她做福爱尔公司“千金妍膏滋”产品的代言,并答应每月给其5000元。
签完代言合同后,彭某开始对胡某进行“包装”,对外宣传胡某是一位有名的老中医,专门调理妇科问题,而每款“千金妍膏滋”都是由胡某“一人一方,为你特别调制”,并以胡某为主角,拍摄了一段宣传他们膏滋产品的视频。紧接着,肖某又以福爱尔公司的名义先后成立了百应嘉、安创泰富、企顺堂、盛世鸿康、旗元堂、福州诚健等子公司,另外组建了会计部和物流部,让公司看起来更“正规”。
2017年8月,肖某收购了一家具有中医药资质的门诊部,配合子公司进行“千金妍膏滋”的销售、解决客户投诉、员工培训等。肖某要求子公司的主管每隔几天向他汇报公司的情况,比如在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员变动、销售业绩、客户退款等。每个主管要定期招聘培训人员、引进编制话术、召开公司例会,并通过“福爱尔公司管理层”微信群传达公司的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以便于管理。在肖某的周密运作下,短短一年内,公司向数千名客户卖出产品,交易额上亿元。
引导侦查
助千余名被害人挽回损失
基于公安机关查获了大量的电子证据,包含微信聊天记录、销售业绩、客户信息、发货信息,统计信息等,为了充分运用客观证据达到指控犯罪的效果,王丹和朱亚平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提取电子证据,另一方面建议其用DV录像与提审相结合的方式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发现肖某首先通过福爱尔公司名下的子公司百应嘉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胡某的身份及“千金妍膏滋”进行虚假宣传,从而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虚构“千金妍膏滋”的调治效果,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购买“千金妍膏滋”。
公安机关第一轮讯问结束后,召开了案件通报会,对案件经营情况、抓捕过程经过、抓获人员、机构组织构架等情况作了汇报,还对讯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王丹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参与讨论,确定网络诈骗的侦查方向,并对侦查人员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了解答。
同时,王丹提出,在办理涉众型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分层次打击的原则。对于如此庞大的犯罪集团,要迅速摸清145人的情况,结合人员入职时间的长短、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分清主从,对于那些远离犯罪核心行为的人员区别对待,采取恰当的强制措施。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其中110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另外25人分别依情况采取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剩余的10人有的刚进公司不久,有的仅负责发货,对核心不了解,便直接予以释放。
那“千金妍膏滋”究竟属于食品、保健品还是药品?本案是诈骗罪还是销售假药罪?王丹抓住案件关键,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审讯,迅速搞清“千金妍膏滋”的出处。经查,该产品就是一种普通膏滋,属于食品类产品,其注册商标是肖某提供的。那该犯罪集团又是如何组织涉案的销售人员推销该产品的呢?王丹指导侦查人员围绕诈骗罪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二罪的区别,从主客观方面对涉案人员展开讯问工作。
此外,王丹认为宣传视频中的主角胡某究竟是何身份也需查明。经查,胡某没有从事过中医工作,销售“千金妍膏滋”时对她的所有包装都是假的,她也没有中医医师资格,该案对于诈骗罪的认定越发清晰了。
解决了定性问题,另一个重头工作就是寻找被害人。公安机关派出六组侦查人员奔赴全国各地寻找被害人,根据平台中被害人地址的分布,公安机关把江苏省和广东省两个地方作为重点,成功收集了大量证据,发现福爱尔公司有一套完整的诈骗流程。
根据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对逮捕必要性的评估,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的110名在押人员再次进行了分流处理,对其中有逮捕必要性的93人分两批提请该院批准逮捕。
2018年5月1日,梁溪区检察院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成立了网络犯罪检察部。为保证前期工作的延续性以及案件质量,院党组经慎重考虑,成立了由王丹作为组长的跨部门办案小组,由原侦查监督部门部分干警和网络犯罪检察部共同办理该案,王丹根据前期提前介入的情况、该犯罪集团组织框架的特点,按照公司来分工办案人员的审核范畴,提前阅卷,为完成审查批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最终,6名检察官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93人的批捕工作。
关口前移,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是梁溪区检察院的工作特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捕后跟踪引导,补强证据、加大追赃,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该院坚持破案追赃,在查扣涉案财产212万元及房产7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教育引导涉案被告人退赃180余万元,帮助在案1000余名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目前,法院已进入执行环节,做好赃款发还工作。
(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手记
历时一年半的侦查、审查、公诉、审判,法槌已经落下。1000多人上当受骗,交易额高达1.3亿元,100多人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因被骗失去的不仅是她们的钱财。被害人中有患有妇科疾病的,有产后虚弱的,有不孕不育的,她们在病痛中挣扎、四处求医,然而,她们不仅没有治愈疾病,反而被耽误了获得救治的最佳时机,甚至对身体造成了损害,有的被害人在服用后出现贫血、昏厥,还有的被害人是买给病情严重、肢体肿胀的长辈……这一幕幕让我们心疼不已。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我们的生活几乎到了“无网不能”的状态。这些不法分子借此机会精心设计骗局,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工作标准,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我们在追求美好健康生活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明辨真假,如果身体不适,要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检查,不要轻信包治百病的“神药”。而且,一旦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对于求职者来说,要学会区分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合法。就本案来说,让员工冒充“胡某”给被害人诊断,再推荐滋补膏,本身就具有欺骗性质,此举便不可为。以身试法,不是明智之举。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王丹)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覃丽亲 范曾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