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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芦淞检察“刚”性推进公益诉讼 实现多赢共赢
2020-06-09 13:25:2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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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群内摊贩摸底排查。

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肖琼 肖俊)芦淞区是株洲市的一个老城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难啃的骨头”也不少。近年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立足实际带头抓落实,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对内,分解公益诉讼工作任务,规定了其他业务科室与民行业务特别是公益诉讼业务协作工作的考核办法;对外,密切结合株洲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难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刚”性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努力实现了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发挥检察建议刚性 ,挽回国有财产损失28万元

“收到检察院建议后,我局已对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税款的砂石场进行补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芦淞区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向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发来反馈信息。这是该院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形式成功挽回国有财产损失的又一成功案例。

据了解,株洲市芦淞区湘江沿岸有8家砂石场自建立以来一直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税款,税务局亦未按规定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刚性!”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问题后高度重视,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后向税务机关提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并组织了与税务局的工作协调会议。收到芦淞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已补征了税款共计 28 万元。

“对于有确实证据证明有经营行为的纳税人而又未缴纳税款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证,查明确实没有缴纳税款记录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保护国有财产类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税务机关及时补征税款,避免国有财产损失。”谈到该案件成功办理的指导意义,该院检委会委员、民行科科长缪文慧如是说。

这只是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挽回国有财产流失的一个缩影。坚持质效统一,该院2019年至今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7件,按办案领域划分,生态环境领域48件,食品药品30件,国有资产保护5件,英烈保护2件,国有土地1件,等外领域案件1件。通过办案共督促恢复、保护被毁坏耕地7亩,基本农田2.3亩,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5亩,河道4公里,清理违法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12吨,督促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20家、违法养殖场7个,督促收回国有财产1.07万余元,这些案件的办理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联合多家行政单位为摊贩补办证照, 守住对小摊贩的味蕾记忆

芦淞区是株洲的一个老城区,也是该市市场群最集中的地方,流动食品小摊贩流动性大,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比较高。

2019年10月,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食品安全案件中就发现,辖区内市场群存在大量无证经营的流动食品小摊贩,当时立马固定了部分证据。

“通过对市场群内12家市场调查,我们发现共计存在30家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这些小摊贩既没有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也没有到街道办进行备案登记。”公益诉讼办案组在走访中还发现,该辖区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都认为是对方职责范畴,皆未对市场群的小摊贩进行监管,形成了监管空白。

为了给市场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市院汇报后,分别对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的行为予以立案,共计立案24件。

“建议街道办对市场群内摊贩摸底排查,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材料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街道办移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对市场群小摊贩依法监管并形成日常巡检制度。”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向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

送达检察建议书后,该院积极跟进监督,主动联系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服务中心召开了食品摊贩整治工作协调会,对各家机构的法定职责予以明确,制定了分工协作方案。

不到两个月,“一案双建议”的方式就让市场群小摊贩全部登记备案,并补办了相关证照,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经过跟进监督,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也已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定期对市场群的摊贩进行巡检。至此,流动摊贩无资质销售食品的乱象得以解决,同时还保障了地摊经济的有序发展,保住了“人间烟火”。

通过该案,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以及事业单位区市场服务中心、企业市场群,共同摸索出了各家单位联合联动的监管形式,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如此一来便调动了各行政单位自身主动改善营商环境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日后监管的难度,形成了长效机制。”该院分管公益诉讼的副检察长易瑜坦言。

加强监督职责,提高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盲目的对孙葓、孙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生活不便,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2019年9月18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二人移出限制高消费名单。不出几日,该单位便采纳了该建议,解除了对他们的消费限制令。

2015年7月6日,法院受理原告陈和平起诉被告孙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被告孙孝军死亡,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孙孝军的继承人孙葓、孙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之后,法院对原告陈和平诉被告孙葓、孙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葓、孙源自愿于 2016年8月10日前在继承死者孙孝军遗产(包括死者孙孝军承包的基础工程工程款320000 元)中偿还原告陈和平借款230000元;二、原告陈和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争议。

“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就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寰宇告诉记者,孙葓、孙源被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2019年9月17日,孙葓、孙源来到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官立即核实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况,发现死者孙孝军的唯一遗产 320000元工程款已经被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予以冻结。因此,孙葓、孙源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对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司法解释是限定了条件的,只有充分考量上述几种情形后,才能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刘寰宇说,本案被执行人孙葓、孙源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客观上没有继承到遗产,不存在偿还义务,“盲目的对孙葓、孙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生活不便,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

心之所向,力之所及。近年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措并举,做实监督职责,不仅恢复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且加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公信力。

用公益诉讼之盾,守护英烈荣光

“烈士墓周围的环境若受到了损坏,一方面影响了社会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损毁了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另一方面还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近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干警先后来到汪先宗、汪春华、汪起凤、邓高良烈士墓前祭扫,看到烈士墓园已得到修葺一新。

2019年12月16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一些烈士墓地杂草丛生无人清理,未能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干净的环境和氛围。

在走访中他们还发现烈士纪念墓地幕墙多处有裂缝,且未设任何指路标识,给社会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带来了极大地不便。在收集证据之后,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用公益诉讼之盾,守护英烈荣光。

两天后,该院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烈士墓进行现场检查,并召开党组会组织全局人员学习相关英烈保护法,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自省自查。此外,在2020年1月5日前对辖区内有重要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英烈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护和修缮了烈士墓地,健全英烈纪念设施和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切实全面履行好保护管理职责。

“保护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烈士墓地恢复应有的庄严和肃穆,更是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行科科长缪文慧如是说。

“亲民的举措要条条算数,利民的实事要件件落实,为民的承诺要项项兑现。”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武夷表示,下一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重点问题,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挥检察建议刚性,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职。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肖琼 肖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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