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逐渐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不仅为深圳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破解“债务死结”开局,也意在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和其他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期待国家层面和其他地方加快这方面立法进程,推动我国进入个人破产法治化时代。
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有了实质性进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月2日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据介绍,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和示范价值。(相关报道见A7版)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中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或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属空白。
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不少企业主、个体经营者通过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进入市场,其中难免会出现失败者,市场经济应当容忍失败,给失败者一次“新生”的机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法定的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能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自身债权实现,债务人也能够暂时摆脱债务危机,努力东山再起。同时,还能引导债权人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有效解决衍生的社会问题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问题,切实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减少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追债、讨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不健康不合法现象。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逐渐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为个人破产立法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健全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之举。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去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彰显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获得法律界和公众肯定。
深圳市《征求意见稿》提出,50万元是破产清算申请的门槛,并明确了限制高消费、从业禁止等规定;破产人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这些规定仅限于保护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目的在于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老赖”(恶意逃债者)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予以防范遏制,有利于消除公众对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的担心。
好的法规不仅制度本身要完善,而且也要能够有效落地。深圳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既是寻求民智完善制度本身,也是为未来落实提前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严格执行个人破产法规,全面落实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做好配套机制、技术操作等准备,比如确认债务人诚实守信以及申请破产期间监督债务人,有关方面都需要共享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不仅为深圳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破解“债务死结”开局,也意在为国家层面个人破产立法和其他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期待国家层面和其他地方加快这方面立法进程,推动我国进入个人破产法治化时代。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