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多年来,因群众参与度不高、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月21日,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委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亟需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以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傅莉娟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强调要调动城乡群众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自治基础作用。中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赋予了村(居)民民主管理权利、民主决策权利及民主选举权利,是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和载体。
自我国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我国村(社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处理村(社区)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傅莉娟也指出,工作当中,她通过对湖南省广大农村和社区的走访,发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
其中,部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村(居)民会议决定,还是简单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
在当地乡镇和街道的主导和推动下,一些村和社区为了在规定时间完成制定任务,未能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仅由村(社区)党支部或村(社区)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甚至是驻村干部、法律顾问代为起草,就制定出台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问题更突出的是,有些村(社区)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法律知识欠缺,未充分听取和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不考虑本地风土人情和地域特色,无法把握好法律法规与乡村风俗之间的关系,存在制定文本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法相违背的情况。比如有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在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时,对嫁到外地未迁户口的本地妇女不予分配;还有的在整治村(居)民大操大办婚礼葬礼中设定一定金额的罚款等。
而且,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制定过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居)民意见,也毫无地域特色,甚至还有违法条款,未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挂在墙上”的文字,难以落地执行,效果很不理想。
“我们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傅莉娟认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站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重要作用,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有效激发民力,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积极参与者。
“只有村(居)民真正参与,群众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和约束,增强其最终的落实执行力。”傅莉娟说。
“当务之急,我们要全面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傅莉娟认为,尽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按照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需报送乡镇和街道审核,但由于没有明确并细化审核机制,直接导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环节的缺失和执行权威下降。
傅莉娟告诉记者,今年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在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过程中,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
“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确保其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一致,不仅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能够确保2018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傅莉娟说。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