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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无法理,慑于法威忙履行
2020-05-07 15:26:25 字号:

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吴易洋)近期,汝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个人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汝城县某公司因未支付工程款而被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疫情特殊时期,国家号召复工复产,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本着方便当事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兼顾涉民生案件重点执行的原则,实地调查公司情况,却吃了闭门羹,电话联系公司,公司代表人回复说:“目前,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资金可以支付,疫情期间可以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疫情期间,暂缓执行的资金或物资以维持正常运转或生产经营为限。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流水,发现公司账户进账数额大,足以满足生产需要,账上实时余额少,资金一到账户就被该公司财务转走。核实该情况后,执行法官主动联系被执行人,经过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了执行款。本案圆满执毕,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法官说法: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企业更应该带头守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公司财产转到个人账户,以“疫情”为借口,规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官释明法理之后,被执行人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主动支付拖欠工程款,彰显了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吴易洋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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