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小鹿情感”APP平台上,有各入驻情感团队或者公司开设的直播课,涉及脱单、挽回、分离第三者等内容。除百般诱使学员缴费,有些入驻团队针对平台“15天不满意退款”的宣传,设置了专门话术拖延退费。部分导师提供的教程和情感指导中,包括发布虚假身份及假朋友圈状态来吸引异性关注,具有典型的PUA(对异性诱骗洗脑)性质,有些学习资料中甚至充斥涉黄内容。
本来是为会员提供脱单、挽回情感服务的网络平台,却充斥着PUA、涉黄信息等不良内容。对此,既需要人们睁大双眼,提高防诈骗意识和能力,更需要网络平台尽到严格的审核把关义务,剔除不良信息及相关行为。
这类事件中,相关网络平台尽管不是不良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却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整合、传播不良信息的角色。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有明确规定,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须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等行为。APP运营者应健全实名制和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不良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或APP不能以仅提供平台服务作为挡箭牌,而应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发现有发布或传输违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如果这些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系诈骗、涉黄信息而依然不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其大肆传播的,既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更可能涉嫌犯罪。
在流量就是收益的互联网盈利模式下,网络平台靠增加点击量、传播量来获取收益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不能忘了“技术或无罪,监管必有责”的道理,任何谋利行为均应遵守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如果网络平台未尽到审核监管责任,有意无意放任不良信息传播,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根据规定,电商平台对通过该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应尽到审核义务,如果平台疏于把关,应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一道对消费者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做得比较好,能够尽到把关职责,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也能及时挽回。相较之下,网络平台如果任由不良信息充斥,坐实不良信息侵害会员权益,其罪错比电商平台疏于把关犹有过之。
网络平台理当找准定位,把守住法律底线和履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担负起应有的审查职责。应完善实名制,积极采取技术手段,构建杜绝不良信息的防火墙,绝不充当滋生不良信息的温床和传播不良信息的通道。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置不良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并让网络平台为其疏于监管的行为买单,这样才能避免网络平台成为不良信息的“二道贩子”,避免网络参与者沦为“被宰割的韭菜”。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史奉楚
来源:北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