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长沙召开。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日前,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有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引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不少委员认为制定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建议尽快出台。
立法必要性: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关于立法必要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蒋洪新介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能为湖南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标志我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为更好推动国家法律在本省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对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细化。
湖南文化立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总量偏少。目前湖南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只有2件。近年来,湖南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和不足。迫切需要弥补文化立法短板,总结以往好的做法,破解公共文化服务难题,为湖南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王刚委员说,作为地方,一方面是把法律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地方立法,做一些补充性、实施性、约束性的制度规范,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实施。
张亦贤委员说,《办法(草案)》有利于解决文化荒芜、国民素质提升、老百姓对文化的需求等问题,非常必要。尤其是湖南是文化资源大省,应该先走一步,走得更好。
龙朝阳委员表示,制定《办法(草案)》主要解决了两个短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短板和文化立法短板。
热点聚焦: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引发审议人员热议
《办法(草案)》明确城乡社区更新、居民住宅区新(改、扩)建,以及因重点项目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自然灾害致房屋毁损等需要集中安置住户的,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老旧社区和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之前没有建设的,应当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在经费保障上,明确城市住房开发未按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王善平委员说,新建、扩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上,都应该鼓励与大学共建共享,节约公共资源。
张云英委员表示,《办法(草案)》对城乡社区更新、居民住宅区新(改、扩)建等建设主体不明确,应当规划后由开发商负责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否则无法落地。补建必要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主体也不明确,建议进一步细化。同时,电子阅读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是否都有必要补建文化设施,需要认真考虑。
毛铁委员说,要站在群众角度、游客角度来重新打造、设计湖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杜绝面子工程。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考评指标一定要包含游客的数量,要让别人愿意来看。
梁肇洪委员说,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作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用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没有配套建设文化设施;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文规定要提取1%;三是湖南部分市州,如永州、邵阳等地已经开始实行。
办法草案明确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应该向基层流动
立法调研发现,基层文化人才匮乏、场所不足、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障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为保障基层群众享有最基本的文化权益,《办法(草案)》明确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应该向基层流动,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注重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肖莉杏委员说,针对时下农村社会风气如赌博等不良习气严重,出台办法非常有必要。她建议在公共文化产品里面,将公共法律服务站加进去,也就是把法律文化产品放到社区和农村去。
李志超委员表示,乡镇文化服务,我们的供给比较少,他们享受得也比较少,对于乡镇社区的人民群众,我们怎么在供给端提供高质量的供给,精准供给,恐怕在监督落实上还要下更大力气。
提供特殊保障方面,《办法(草案)》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应对特殊群体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祁圣芳委员特别赞赏《办法(草案)》对突出基层群众文化权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文化权益的保障,他说,这是一个质量比较高、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相关规定不仅抓住了湖南实际和湖南特色,而且比较具体、操作性比较强。赞同尽快出台。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吴公然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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