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网络平台应尽快推广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
“仅一天时间,他们就给主播打赏了26884元。”近日,江苏省泗洪县的市民盛先生一家很是犯愁。他卖房用来还债的40万元被家里的几个“熊孩子”用来看直播刷礼物、玩网络游戏,最后只剩下0.23元。
盛先生家的惨痛经历并非个案。类似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充值游戏之类的新闻屡见报端。10岁小孩以用父亲手机上网课为由,偷打游戏充值近2万元;10天的时间,12岁孩子共打赏主播7万元……
那么,谁来为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巨款”买单?充值打赏的钱能否要回?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
疫情之下,很多学校都采用网上授课的方式保证“停课不停学”。然而,多地出现未成年人在上网课期间,拿着家长的手机,或给游戏进行高额充值,或打赏网络主播。
“从家长层面来看,银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应该轻易交给孩子,毕竟孩子是未成年人,自我克制能力差,如果他能轻而易举地知道密码,肯定会造成他在玩游戏过程中的冲动消费。因此,家长对导致消费纠纷和孩子沉迷游戏负有一定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从有些游戏或直播平台方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交易流程,也存在缺乏认证、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9条、第145条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霞在谈到法律对未成年人支付行为的相关规制时,向记者介绍,“根据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具体争议中,未成年人的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支付的金额、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等因素”。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打赏一定金额,若花费数额与同一年龄段群体平均消费水平相差不大,可初步认定为‘与其智力相适应’。但如果超出了与其年龄、心智不相符合的界限,比如高于该年龄层的平均消费,则法定代理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张海霞说。
钱能否追回?举证难题如何破解?
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过度消费行为有一定的保护,但在追回款项的实际操作上却往往存在困难。
“如果认定未成年人在充值、打赏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监护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8条请求平台和主播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张海霞表示,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易主体识别的证明难题。
按照一般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如家长无法提供该笔消费确实为未成年孩子所为,权益则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实际维权中,家长们普遍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证明进行打赏、充值行为的是未成年人?
“若父母没有能够直接证明是孩子打赏的证据,如家里安置的摄像头记录下的影像资料,就尽可能收集其他的一些证据来支持主张。”张海霞提到有利于主张的证据包括:孩子充值打赏的时间都是孩子开始上网课后发生的,且集中在上午、下午的时间段,这与孩子上课使用手机的时间存在一定重合;父母不可能在这个时间段做到全方位的监护;打赏行为与家庭条件、收入情况不匹配,如家住农村,父亲无固定收入,母亲无业。另外,包括平台账号的注册情况、打赏记录、打赏给哪些主播、发送的弹幕、与主播的聊天记录以及报案的相应证明。
在刘晓春看来,对于实践中并没有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及相关义务的平台,因其本身就没有充分合规,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应完全要求用户来提供证明。
此外,刘晓春建议家长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选择先联系涉事游戏公司或直播平台客服,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证据等材料,向涉事单位提出退款申请。若涉事游戏公司、直播平台拒绝退款,或申请退款无果,可以进一步向当地游戏、网络平台监管部门或者消协进行投诉,要求对涉事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申诉和投诉仍无结果的,最后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记者查阅法院部分相关案件判决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超出其应有心智及能力,家长不予追认的情形,法院会认定未成年人与游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同时考虑到家长的监护职责,也会要求家长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总价款中扣除一定比例再返还。2019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王先生诉某直播平台公司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仍是打赏人身份的确定。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被告退还原告30%的打赏金额。
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支付行为?
记者从中消协官网查询发现,3月23日,中消协针对未成年人网游消费发布警示提示,其中指出“实名认证形同虚设,未成年人可一键登录”“收费游戏未事先明示,‘免费试玩’诱导低幼孩童入坑”“收费环节无验证,超额充值屡发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网游消费纠纷。
关于未成年人网游消费纠纷中的实名认证以及充值主体难判定等问题,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2019年11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了六项举措,从实名制、时间管理以及消费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通知》在付费服务方面的规定非常具体:要求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等。同时提出,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也从具体规范、要求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那么,相关法律规定又该如何落实?
刘晓春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支付行为,应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在网络注册环节,网络平台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支付进行醒目的风险提示,尽到告知的义务。其次是对于网络支付事中,可以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和行为模式数据,通过算法进行身份鉴别,并在大额支付时,对绑定账号联系电话或邮箱进行提示。在事后的举证责任中,需要建立一套辅助的证明责任链帮助消费者维权。
针对通过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进行身份识别认证办法,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
家庭教育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行为。两位专家均认为,监护人永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和第一责任人,父母应当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与社交观念。同时,还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自己的银行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信息等重要信息,避免孩子有机会支配大额金钱。同时,学校、社会各方应共同携手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杨璐嘉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