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杨某龙聘请民工建房,杨某某、王某某进行阻工,双方发生争执。杨某龙持柴刀将杨某某、王某某砍伤。2019年7月,经法院判决:判处杨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由杨某龙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6761元,赔偿王某某21200元。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某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发现其妻李某某的账户内有大量存款。法院以李某某名下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部分应予冻结为由冻结了李某某银行账户内的部分存款。李某某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疫情发生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李某某联系,询问其工作、生活情况。执行法官了解到,李某某在疫情期间,所在工厂一直没有复工复产,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请求法院解冻其银行账号,并由法对部分存款予以扣划,部分予以解冻留作其用于复工、生活等开支,并承诺在今年内将所有赔偿款履行到位。法院采纳了李某某的意见。扣划了其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22 372元,并对余款予以解冻。至此,王某某赔偿款16 761元已执行到位,杨某某赔偿款已执行到位5 791元。
典型意义
一、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所导致的附带民事赔偿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妻名下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部分,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洞口法院坚持服务防控大局,全面贯彻能动执行和善意执行相结合的理念,是全面加强司法服务职能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对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在经济上支持其复工和生活请求,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作者系洞口县人民法院 李同改)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李同改
来源:洞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