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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迟还贷款不入罪”合情合法
2020-03-27 12:54:08 字号: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最高检的这一意见,既给各级司法部门办理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期间的涉企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迟还贷款问题的企业的紧张和焦虑情绪,相当于给企业吃了一颗司法定心丸。在当前社会各界共担责任、携手克难、加速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最高检为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从司法层面释压减负,能够有效避免盲目入罪、模糊入罪、扩大入罪、错误入罪、刑民混淆等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违法风险点,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困境的韧劲,有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企业因疫迟还贷款不入罪”合情合法。企业迟还贷款有可能涉及两种犯罪,一是骗取贷款罪,二是贷款诈骗罪。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贷款。即企业通过冒名顶名,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法,欺骗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主要区别在于,前罪中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大都用骗来的贷款从事相关正常经营活动,且有还款意愿;后罪中贷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想把贷款骗来了事,根本不想还,一般不用贷款干什么正事。

如果因疫情等客观困难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没有以种种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没有私占或挥霍存款,而是正视还款义务的存在,也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计划,那么,这些企业就不具备上述两种金融犯罪的要件。因此,最高检给出的“企业因疫迟还贷款不入罪”的意见,是对法律的正确精准解读,彰显了司法理性,并非盲目人性化,并非法外开恩。

实际上,大多数因疫情等客观困难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所引发的都是贷款合同纠纷,都在民事范畴内,都只需向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民事责任。而为了给企业纾困,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前段时间已经联合下发通知,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对因疫迟还的贷款予以延期,如此,企业连违约责任也无需承担了。司法部门从刑事范畴为因疫迟还贷款的企业排忧,金融机构从民事范畴为因疫迟还贷款的企业解难,两种机制相互呼应衔接,两股力量方向一致,所蕴含的都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共情理念。

对贷款纠纷谨慎使用刑事手段,谨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依法办案、保护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要求,是捍卫司法公平正义的应然义务,是近年来日渐强烈的司法共识。当此之时,“企业因疫迟还贷款不入罪”释放了更多暖意,具有更多特殊意义。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李英锋

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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