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讯(通讯员 鄢江陵 孙勇)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烟案,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中华(软)、南京(红)、玉溪(软)等品牌卷烟620条以地瓜伪装打包后,通过柯某某寄往全国各地,货值金额达160610元。以同样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芙蓉王(硬)卷烟150条以每条8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条80元的价格从福建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芙蓉王(硬)卷烟并转售给他人,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498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然帮助他人将该卷烟伪装打包并寄送,经手伪劣卷烟销售金额172610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6885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鄢江陵 孙勇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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