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网讯(通讯员 张晓艳)一出借人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其起诉借款人系同名同姓案外人,遂急申请再审。近日,冷水江法院对这起再审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出借人对起诉借款人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25日,潘某以银行存款方式向吴某出借5万元,吴某出具借据。潘某催讨未果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该案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潘某之诉请。经查,前述案件中的被告吴某系本市中连乡人,涉案实际借款人“吴某”系本市渣渡镇人,两者同名同姓。法院遂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冷水江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吴某”与原审判决承担责任的吴某系同名同姓,身份信息完全不一,非指向同一人。且原审判决承担责任的吴某与出借人潘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审判决承担偿还责任的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提示,向他人出借资金时,切记查实借款人身份信息,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确保诉讼维权时主体适格。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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