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生:最近看到有些自媒体总是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想问下平台对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自媒体发表未经核实的消息,平台根据其性质不同、责任大小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自媒体发布的内容不得是法律禁止的信息内容,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自媒体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二、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媒体利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自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知道自媒体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自媒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行政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台发现自媒体发布未经证实消息后,应当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未采取上述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可要求约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平台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四、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见情形有: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助理余雯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黄潇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刘威良:平台发布信息要真实可信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暴力、凶杀、暴恐、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平台上确实需要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的,需注明出处,并表明未经核实。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能随意转发,更不要随意编造谣言信息,自媒体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消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随意编造谣言信息,共同维护好抗疫期间的网络社会环境。
自媒体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发布者承担的可能是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或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等),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参考2020年3月1日将生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负有管理主体责任的平台应当采取相应行为履行职责。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