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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当前 无论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法
2020-02-06 10:29:07 字号:

截至2020年2月5日18时,全国共有24426人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987位患者经过治疗痊愈。

从春节前夕开始,全国各地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疫情防控。然而,正当国民齐心协力、共渡疫情难关时,却有一批人趁机大发国难财,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甚至还有处于隔离观察期的疑似患者肆意妄为,不服从管理……这些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他们都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针对以下六个案例事件,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常亮律师逐一进行解读,也让我们借着疫情这个机会,多增长些法律知识。

案例一猎杀、捕食野生动物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随着新型肺炎疫情的扩展,“野生动物”、“野味”再次成了公众关注的热词。追溯源头,早在2019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就发现了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后就诊的患者多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或者家庭聚集现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性肺炎,其病原体是一种先前未在人类中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通过梳理新型肺炎的疫情发展历程,国家卫生健康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分析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他曾表示,感染人群的地理分布跟武汉海鲜市场关系密切。

据悉,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内的野生动物多被加工后供人食用。尽管在高温烹煮之后,病毒会被杀死,但在野生动物捕杀、运输、销售、屠宰、加工等过程中,所有与野生动物接触的人都有可能被感染病毒,并将这种病毒传给别人。

疫情暴发后,国内各界人士呼吁禁止野生动物猎杀和捕食的声音再次响起。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1月26日,三部委联合发文,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律师解读]

捕猎野生动物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更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首先,违法捕猎野生动物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的或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过程中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由此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资源损害补偿金,以及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案例二商家哄抬物价、造假牟暴利

近期,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事件揭露后,该药店因大幅提高口罩售价被立案调查,并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北京东升天保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十里河店、北京百好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分店、北京华辰康泰医药有限公司三家药店均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拟分别对当事人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口罩、防护手套等防疫必需品,一些无良商家还制造、售卖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一举查获40万只“三无”口罩案。这些口罩外包装上标有英文字母,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和厂名厂址,里面的塑料包装上也没有任何标签标识,内外包装也都没有任何产品合格证。

[律师解读]

在疫情期间,无论是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而且还给市场和民众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另一方面,生产者、经营者制假售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处死刑。

案例三全国首例!提前复工老板拘留5天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着全国疫情的不断扩散,上海、重庆、浙江等地又推出新政策,均通知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

然而,某些个别企业明知国家有延迟复工等相关通知,却为了生产需求要求员工提前返工。据媒体报道,2月1日下午,江苏南通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管辖内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随后,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经调查了解到,何某等3人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他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若遇到喻某一样的企业领导不按国家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该怎么办?返工期间被感染新型肺炎能算工伤吗?因疑似感染被隔离的员工算旷工吗?……诸多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问题也相继出现。对于此类问题,各企业职工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读]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提前复工,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肺炎都很难认定为工伤,但企业提前复工给员工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员工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

首先,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企业不按规定提前复工不仅会受到被通报批评、责令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员工可向行政部门举报。

其次,民事责任。被感染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追究企业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提前复工,导致单位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且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不按规定提前复工,员工可以拒绝,而且企业仍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且不能以旷工为由内部处罚或解雇。

此外,人社部在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隔离期间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案例四

不配合疫情管理暴力抗拒隔离

1月31日,江西省玉山县的孙某一家四口因存在拒不执行隔离工作、暴力袭警等违法行为,被警方强制送往隔离场所。

据报道,1月22日,孙某的儿子雷某从湖北武汉市返回家中。为避免疫情交叉感染,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其一家四口做好自行隔离工作,不要外出串门,也不要到公共场所活动。但孙某一家每天仍然外出,四处活动。镇村干部发现后上门规劝。孙某便对着工作人员泼水,甚至拿着菜刀威胁、撒泼叫骂来访人员,叫嚣着“你们有事没事到我家来,慰问品也不带,我们凭什么要听你们的……”

1月31日,接到报警后,民警拟将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和决定的孙某一家送去指定地点进行强制隔离。但孙某一家频繁爆粗口,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还意欲通过暴力攻击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间,孙某还咬伤了两名民警的手指。最终,民警联合将孙某一家人全部制服,并将其一家送往指定场所进行强制隔离。

[律师解读]

对以暴力抗拒隔离、不配合疫情管理的,情节轻微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三年。

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春节旅行计划被迫取消后如何索赔?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已紧急叫停团队旅游服务。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通知中也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为了安全起见,提前三个月就已经计划好了春节行程的朱先生也决定居家防疫,没承想退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去年11月,朱先生计划在春节期间前往日本游玩,在某旅游网上订购了3张机票,共计花了10401元。没想到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计划,为了家人安全,立马取消了前往日本的行程。可谁知,当朱先生在某旅游官网提出退款要求后,经系统自动评估,退款需扣款项竟高达9426元,这意味着退款到手才900元左右。而且,朱先生与平台交涉期间,始终是线上客服在回复沟通,拨打网站客服热线,也一直无人接听。

全国各地均加强疫情防控,这意味着多数旅客需要变更或取消出行订单,像朱先生一样遭遇退票难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疫情期间,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进一步扩散,我国防控疫情指挥部部署了各种应急防控措施,包括限制、禁止组团旅游等人员聚集、流动措施,正是因为这样的应急措施导致了旅行旅游合同无法履行,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目前民用航空局和铁路部门发布的通知,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和火车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相关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

其次,旅行团的退费应当由双方协商。《旅游法》第67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旅行社主张存在“不可退还的费用”,就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费用的发生。

最后,如遇退票纠纷难题,作为消费者,应先与民宿、酒店、旅行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前两步走不通,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案例六

编造虚假疫情消息、散布谣言

1月26日,北京市通州警方接到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1日晚,一条有关疫情信息在呼和浩特市民的微信群中广泛传播:“紧急通知,刚接和林县疾控中心协查通报,吕某、女、1月10日从武汉回呼市,身体有发热情况,今天从和林县躲避监控来到你镇……”这一信息立即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2月2日,涉事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散布谣言被抓获。

经审理证实,春节期间,杨某某与其妻子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吕某于1月31日离家出走。为了找回妻子,杨某某假冒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恶意编造疫情信息,声称妻子刚从武汉回来,有发热症状,为了躲避监控,藏匿在临镇。结果,临镇干部信以为真,立即利用微信向全镇发出通知,造成一定范围的人员恐慌。

[律师解读]

通过网络空间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还会受到相应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中新增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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