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的民生热点
【法眼观】
当一本厚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与会人员面前时,有法学专家激动地说:“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已进入收官阶段。”
2019年12月23日,1260条“完整版”民法典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再到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亮相,民法典编纂稳步推进。
民法典与我们息息相关,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离不开民法。民法典启动编纂以来,其“热度”一直居高不下。2019年11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个月共征集到26.7万条意见。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不到5天就征集意见近3万条。
按照编纂计划,民法典将于今年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19年12月的审议,是民法典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最后一次常委会审议。尽管已经数易其稿,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热情饱满字斟句酌,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顺利出台献计献策。提交大会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有哪些关注点,提出了哪些建议?
居住权,为弱势群体传递时代体温
一个词语的热度,往往传递着这个时代的体温。近年来,“房子”这个词总能在国民话题榜占据一席之地。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居住权”概念,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审议草案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设立居住权的时候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权。有人员建议在物权编草案中明确“法定居住权”概念。希望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的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的一定居住权,能够作为法定居住权得到法律的保障。
“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为此建议设立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的居住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表示,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创造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关系。
此外,还有人员建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明确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到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让另一方无家可归。
司法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裸奔”
近年来网络上有句流传很广的话——“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在裸奔。”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用户法治意识的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共识。某网络公司董事长因一句“用隐私交换便捷性”触犯众怒,被网民口诛笔伐。
当越来越多App开始主动标明“不会默认或强制开启收集信息”时,立法也在不断跟进。人格权编草案中就有“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的规定。
针对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问题,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民法典编纂中进一步作出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有的人员建议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规定,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侵害众多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
“由于此类情形的受害人人多面广且分散,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建议在民法典草案中增加相关条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曹建明说。
子女抚养,离婚之际该听听孩子意见
近年来,“吃瓜群众”在围观明星离婚的时候,也发现自己身边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了。数据显示,2019年3季度,全国713.1万对新人结婚登记、310.4万对夫妻离婚。
离婚率上升,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凸显。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宣判。
而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如果子女年满8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为什么是8周岁?谭琳解释,“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10岁降至8岁,目前法院也是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
近亲属,儿媳、女婿也应包括在内
上有4个老人、下有两个孩子,生活压力让很多“422标配”的“80后”夫妻时常感慨“好南”。
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细看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会发现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删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早在婚姻家庭编草案提交三审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曾提出“共同生活”如何界定的问题。此次草案不见了该条款,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不能“一删了之”。
“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表示,“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的家庭成员的定义,‘近亲属’是基于血亲,‘视为近亲属’是基于姻亲,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涉及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舍弃。”
“特别是现在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之外。”对此,信春鹰建议把原来条款中“共同生活的”几个字删掉,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表示,“现在大量的公婆或岳父母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建议下一阶段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刘华东)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刘华东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