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定位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义网北京12月23日电(见习记者周蔚)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社区矫正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为了更慎重地使用电子定位,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电子定位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此外,三审稿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将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修改为“统筹协调和指导”,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修改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于“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周蔚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