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杨某武承包了洞口县某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杨某武组织了邓某炳等农民工施工建设。2017年4月该工程完工后,杨某武没有及时支付邓某炳等26名农民工工资,经邓某炳等人催收,杨某武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13.4万元工资未付清。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邓某炳等人于2019年4月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5月7日,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武与邓某炳等人达成和解,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杨某武于2019年5月24日前支付劳务工资13.4万元及其他损失0.7万元。但杨某武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2019年7月,邓某炳等26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武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依法查封了其车辆、房产,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杨某武迫于法律的压力,主动将执行标的款14.1万元如数交到法院,该案顺利执结。
洞口法院对于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度重视,对该类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今年以来,洞口法院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47件,执行到位标的款164余万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作者系洞口县人民法院 唐贤朝 刘煊熔)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唐贤朝 刘煊熔
来源:洞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