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脑子活络,这是江苏省苏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施斌峰留给大多数人的印象。作为商人,施斌峰可谓聪明过人,总能敏锐捕捉到致富商机。可作为国企老总,施斌峰底线尽失,一次次赚钱机会不过是他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鬼把戏。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在贪污公款224万余元、挪用公款1.16亿余元后,施斌峰被送上了被告人席。
近日,经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施斌峰挪用公款、贪污案在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斌峰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价格波动掉下的肥肉他一口衔住,靠的是手中的权力
吴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一家主营合成纤维的国有独资公司,苏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系集团公司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2013年2月,集团公司聘任施斌峰为交易中心总经理。
2015年初,交易中心开始有采购大宗纺织原料乙二醇的业务。乙二醇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强,其现货价格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且经常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波动。施斌峰是个脑筋特别好使的人,他敏锐发现了乙二醇交易的特点,并通过研究掌握了一些价格波动的规律。
何不自己成立一家公司,在乙二醇价格处于高位时向交易中心出售,等价格下跌时再低价采购回来?施斌峰想到了利用价格波动和时间差巧妙进行高抛低吸的生财之道。
交易中心员工袁冬喜是施斌峰的同学,工作上很勤快,深得施斌峰的赏识,施斌峰还把他从业务员提拔为业务经理。考虑到自己是交易中心的老总,不便直接出面,于是,2015年初的一天,施斌峰跟袁冬喜提出了想找个人注册成立一家化纤公司的想法。袁冬喜心领神会,言听计从。两人一番商议后,最终由袁冬喜用自己妻子赵某的名字注册成立苏州裕亚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亚公司”)。
裕亚公司成立后,乙二醇的市场价一直在每吨6000元的低位徘徊,施斌峰觉得价格太低,决定按兵不动。两个月后,乙二醇的价格开始上涨。2015年5月,乙二醇的市场价格升至高位,施斌峰感觉下手的时候到了。
根据交易的一般规则,乙二醇的现货交易是当天交割,货款当天交清。一般情况下,买方付款后若卖方延迟交货,买方会与卖方商议推迟交货的天数。在推迟交货的过程中,乙二醇的价格如果下跌,卖方不仅要按照原合同总价进行交易,还要把因延迟交货导致的差价补偿给买方。
2015年5月19日,施斌峰指使袁冬喜以裕亚公司的名义,与交易中心签订销售合同,并由自己亲自审批,约定交易中心以每吨7450元的价格向裕亚公司购买乙二醇3150吨,合同约定当天交付。
一开始,不明就里的袁冬喜还问施斌峰要不要马上采购乙二醇,以履行合同。施斌峰说价格有波动,等等再说。“一把手”发话了,袁冬喜自然照办。为了在“形式”上履行合同,当天,袁冬喜拿着合同找到集团公司主办会计周某,说做了乙二醇交易,货物保存在交易第三方的仓库里,要先付款,周某照办了。
就这样,裕亚公司在没有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当天就收到交易中心支付的2300余万元货款。事实上,施斌峰压根儿就没打算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他的目的就是坐等乙二醇价格下跌时低价买入交货,从而堂而皇之地赚取差价。至于违约责任,施斌峰自然不会承担。
十多天后,乙二醇已经跌到每吨7000元左右,施斌峰遂指使袁冬喜重新拟订合同。袁冬喜按其授意重新拟订合同,分别以每吨6990元的价格购买3000吨,以每吨7450元的价格购买335吨,这样合同总价维持不变,以此打消财务人员的怀疑。袁冬喜后将重新拟订的合同交给集团公司财务,说供货方延迟履行了,双方按照市场价格重新签订了合同,财务人员也没有多问。
直到2015年7月,施斌峰感觉乙二醇价格跌得差不多了,便让袁冬喜购买乙二醇交付给交易中心。这样,仅两个月的时间,裕亚公司通过高卖低买轻松地从交易中心赚取224万余元差价。
毕竟整个事情都是袁冬喜在忙前跑后,施斌峰拿到这笔巨款后也没有忘记犒劳他。2016年初,施斌峰让袁冬喜从裕亚公司的账上取出10万元,当场给其5万元。2017年1月,施斌峰再次让袁冬喜取走2万元。这样,施斌峰前后一共付给袁冬喜7万元酬劳。
2.“钱生钱”的生意他做得风生水起,用的是国有资金
施斌峰所在的苏州市吴江区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总数达6.6万余家,位居江苏省各县区之首。前些年,民营企业融资难、向银行借款门槛高,头脑活络的施斌峰一下嗅到了资金拆借生意的无限商机。于是从2014年起,施斌峰便开始做起了“钱生钱”的生意。
事实上,施斌峰的资金生意是个无本万利的买卖,因为他的背后有交易中心这棵“大树”。通过他借出去的钱款大多是由交易中心“无偿提供”的,而借给民营企业时,利息却很高。但因为手续简单、门槛低,很多急需资金周转的民营企业主还是愿意找他帮忙。施斌峰的资金生意一度做得风生水起。
2014年3月,吴江某织造厂老总刘某向施斌峰借款16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天1500元。施斌峰采用编造虚假质押交易事由的手段,将交易中心代为保管的客户保证金160万元违规转至其控制下的银行账户,继而转借给刘某。同年4月初,刘某将160万元本金和2万余元利息悉数归还施斌峰。施斌峰当即将这160万元本金归还交易中心,而2万余元利息被其收入囊中。
十多天时间轻松进账2万多元,施斌峰第一次尝到“钱生钱”的甜头,欣喜若狂,更加坚定了他通过此方法发家致富的决心。
在2014年4月底开始的三个月里,施斌峰又接连接到几个大单,总金额达到两三千万元。这一次,施斌峰专门伪造了二甘醇的货物入库证明,以其实际控制的苏州喜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慕公司”)的名义,向交易中心办理质押贷款,并多次将3000万元公款挪出,用于资金拆借和购买汇票等。
2014年11月,喜慕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施斌峰故伎重演,再次伪造了一份乙二醇的货物入库证明,以其控制的苏州恒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玛公司”)的名义,从交易中心获得了2450万元的融资贷款,连同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共3000万元,一起汇入喜慕公司账户上,用于归还上一次的贷款。
2015年9月,当地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周某向施斌峰介绍了一款名叫“投融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施斌峰很感兴趣,事后采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手段,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向其实际控制的恒玛公司、裕亚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将上述汇票以质押担保方式通过银行投融资平台包装成“投融通”理财产品,后指使本单位财务人员购买该“投融通”理财产品。
就这样,交易中心财务人员按施斌峰的要求,陆续将5858万余元资金打到某银行平台,银行扣除一定费用后打入施斌峰控制的恒玛公司、裕亚公司。施斌峰将上述资金用于炒股票、购买理财产品,支付裕亚公司拍卖土地的资金、归还到期的贷款等。
2017年6月,施斌峰以其实际控制的苏州赛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友公司”)名义购买“投融通”理财产品的贷款到期。之后,施斌峰草拟产品购销合同、货物交割确认书,再次从交易中心挪出1000万元。2017年8月,施斌峰再次采用相同的手法,以赛友公司名义,从交易中心挪出2500万元。
3.围绕被告人身份及贪污罪构成,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案发后,裕亚公司上缴涉案款3156万元(已发还交易中心),袁冬喜退出赃款7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裕亚公司账户资金562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贪污罪构成等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对于施斌峰的辩护人提出施斌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交易中心系由集团公司出资的有限公司,施斌峰的交易中心总经理一职,系由集团公司聘任,属于经国有公司任命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应认定施斌峰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条件。
对于施斌峰、袁冬喜及其辩护人提出两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施斌峰利用其担任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故意在乙二醇价格下跌后交货,从中谋取利益。结合施斌峰的供述,其让袁冬喜以妻子赵某的名义成立裕亚公司,目的是利用其担任交易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控制交货时间从而赚取差价。上述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可以认定被告人施斌峰的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袁冬喜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晓施斌峰的真实目的,但其作为交易中心乙二醇采购业务客服部经理,明知履行合同的正常程序,对施斌峰迟延履约赚取差价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但袁冬喜未履行客服部经理的职责,未向上级反映情况,且帮助施斌峰修改合同,在价格下跌至每吨6000余元时,购买乙二醇交付,后分得7万元,故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
法院同时认定施斌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1.16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9年5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斌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袁冬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邬璐明-法治网
作者:俞文杰 黄秀峰
来源:正义网